-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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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71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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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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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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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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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7号
当事人:个旧市保和乡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260X4
住所:个旧市保和乡
法定代表人:杨*菡;
身份证号码:532501**********
联系电话:180****9791 其他联系方式:180****9786
联系地址:个旧市保和乡保和街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2019年10月30日执法人员对个旧市保和乡卫生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该院提供给我局的《个旧市保和乡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工作总结》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阅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等相关档案,当事人涉嫌违规收费问题,为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从1971年成立至今,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7号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三类收费价格。2019年10月30日我局按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要求医院自查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该院通过自查提供了《个旧市保和乡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工作总结》,执法人员对自查中涉嫌违规收费进行了调查核实,查阅了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等相关档案。核实如下:该院从2018年01月11日至2019年09月12日,对该院住院留观患者在没有征求其自愿与否,没有告知收取体检费的情形下,擅自加收体检费(属自费项目),没有给予患者选择权。收费后有的患者提供了体检服务,有的没有提供服务。每人每次收取12元,涉及患者444人次,金额5328.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违法行为。该院已停止违法行为,并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42人次504.0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482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违规收取患者5328.00元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照片5张,证明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门诊所有留观患者擅自加收体检费444人的名单及部分门诊处方笺12张,证明其对门诊病人擅自违规收取12元/人体检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个旧市保和乡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工作总结》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未能退费情况说明》一份、退费通知书一份、公告一份、照片一份、登记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5328.00元,已完成退费42人次504.00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4824.00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19]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当事人却对患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进行了收费,并且部分患者并未提供体检服务,其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治理。”的规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九)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停止违规收费,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经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42人次504.00元的退费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4824.00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5328×1=5328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共计10152.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21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