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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714-86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6号 

                                           

  当事人: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G86417689X                                 

  住所:个旧市大屯镇                                                 

  法定代表人:刘*莲                                       

  身份证号码:532501*******                         

  联系电话:180****987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个旧市大屯镇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2019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对该院提供给我局的《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报告》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查阅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等相关档案,当事人涉嫌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违规收费问题,为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同时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从1956年就成立至今,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7号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二类收费价格。医院由院财务、医保办、药械、医务科等相关科室组成物价管理委员会,科室护士长纳入物价管理人员,形成常态,有专门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该院的各科室收费问题进行自检自查自纠,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不执行医疗政策的有明文奖惩考核制度规定。每个科室均下发了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文件,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到各科室外墙上悬挂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制作依据标注为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也悬挂有优质护理服务病区标志牌,该院出示了云南省卫生厅、红河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办公室三个上级部门的优质护理服务病区的相关批准文件。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为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系统设置好的。设置的收费标准2011版由主管部门下发给该院使用,已使用多年,以此来调整各项目收费标准的变化,该院也根据升级后的标准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       

  2019年9月24日我局按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要求医院自查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该院提供了《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自检自查报告》,执法人员据此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经查阅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等相关档案。核实如下:1、由于工作责任心问题,少数医生在开具医嘱时在电脑系统中选择“普通诊查费”和“急诊诊查费”选项时,误将急诊病人的诊查费选成了普通病人,导致急诊诊查费8元/人出现在了普通处方上,每人多收4元,分别为内一科6人、内二科13人、内三科4人、妇产科2人,涉及收费患者人数25人,多收费共计金额10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2、由于对医疗服务价格理解不到位收取了项目已包含内容:BD针敷贴、面罩的费用。BD针敷贴的费用每人多收3元,涉及人数320人,涉及多收费金额为960元。面罩的费用每人多收25元/人,涉及人数213人,涉及多收费金额为5325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3、因收费价格调整后未及时更新系统按新标准执行,加之新换科室负责人对价格政策还不熟悉,理解上出现偏差,导致检验项目红细胞参数平均值测定(MCV  MCH  MCHC)理解为按项收费,没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按次收费政策,导致出现多收费用1元/人次,涉及人数10880人,涉及多收费金额为1088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4、放射科在(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2012年更新版)执行后仍按原标准240元/人收费:多收取一个部位120元/人,涉及人数254人,涉及多收费金额为3048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5、麻醉科对全身麻醉病人在加局部麻醉时未按规定执行半价收费政策,两种麻醉方式均按全价标准收取。涉及人数16人,多收费用金额为152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6、外科螺旋CT扫描收费超最高限价标准120元/人,涉及人数1人,多收150元,属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7、内一科住院诊查费16元/人、出院当天没发生诊查行为,多收取2人住院诊查费共32元,外科出院当天没发生诊查行为,多收取3人住院诊查费共48元。共多收5人住院诊查费8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8、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病人住院天数按计入不计出的办法计算,患者出院当天,也由于少数工作人员的不认真,有收取当天的护理费的情况发生。内一科Ⅰ级护理(常规护理)30元/天、Ⅱ级护理(常规护理)20元/天、Ⅲ级护理10元/天出院当天没发生护理行为,多收了1天护理费,各多收一名患者费用(3人,60元);外科Ⅱ级护理(常规护理)20元/天和Ⅲ级护理行10元/天出院当天没发生护理行为,多收了1天护理费,各多收一名患者费用(2人,30元);内三科Ⅲ级护理10元/天出院当天没发生护理行为,多收2人费用(2人,20元)。涉及患者7人金额11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9、内一科二床间三档17元/天、四床间三档13元/天收费标准,各多收1人出院当天床位费(2人,30元);外科三、四床间三档13元/天收费标准,多收2人出院当天床位费(2人,26元)。涉及患者4人金额56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10、内二科普通输液器输液(第一组)不应该收费,共多收5人费用,共计62元。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11、一次性输血器不应该收费,内二科病患输血时另收一次输血器,多收31人,计102.3元,内三科病患输血时另收一次输血器,多收5人,计16.5元,共计涉及人数36人,涉及多收费金额为:118.8元。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12、一次性注射器不应该收费,外科多收2人膀胱灌注时一次性注射器2副,计2.2元。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13、持续膀胱冲洗不应该再收费药液费用,多收2人计4.2元。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以上1-13项共计涉及患者11770人,违规金额48480.20元。其收费行为与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不相符,导致多收费的行为发生。因该院自查时患者姓名是查询得到的,详细联系方式是查询不到了,原始单据因该院正处于机构改革中,与个旧市中医院要合并成新的医院,财务等手续正在交接中,每个月违规收费的患者详细个人信息现已不能查找到了,已无法提供,但对其违规收费数据、项目、人数、金额该院是认可的,已提供部分复印件。当事人已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主动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经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1006.61元。当事人已采取措施,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全院上下进行了整顿,再次学习了相关价格政策,由相关涉及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再次对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清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48480.20元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48480.2元,已进行退费1006.61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47473.59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收据79张,证明其违规收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收费收据13张,证明其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收条47张、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48480.2元费,已进行退费1006.61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为47473.59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19]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的问题,发生自定标准收费、重复收费、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当事人违法所得48480.2元,已主动进行退费1006.61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为47473.59元。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已停止违规收费,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经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47人退费1006.61元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47473.59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48480.2×1=48480.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95953.7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1  月 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