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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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71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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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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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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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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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鸡街镇中心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432122116H
住所(住址):个旧市鸡街镇鸡龙正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娟
身份证号码:532501********
联系电话:180****5558 其他联系方式:137****0299
联系地址:个旧市鸡街镇
2019年10月25日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对个旧市鸡街镇中心卫生院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涉嫌违规收费。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地址是个旧市鸡街镇95号,现在因鸡街政府重新规划街道门牌号,已将当事人原地址变更为个旧市鸡街镇鸡龙正街18号,当事人在2019年7月22日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已使用新门牌号,其它资质正在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7号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三类收费价格。医院由院财务、信息科负责物价管理,有专门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该院的各科室收费问题进行自检自查自纠,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不执行医疗政策的有明文奖惩考核制度规定。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医保中心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各时期调整后的收费政策事先设置好的。
我局按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要求该医院自查2018年1月1日至今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当事人通过自查确实发现存在一些违规收费行为。及时向我局提供了《自查报告》,执法人员对收费不规范问题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个旧市医保中心下发基层卫生院使用“红河州医保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系统”反馈信息,医保中心通过该系统查询统计数据对全市医疗机构进行收费监督。我局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一起查询了该系统,同时查阅了当事人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相关档案。经核实如下:1、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按规定可以单列计费的特殊材料,由医疗机构按实际购进价和规定的加价率顺加作价,另行收费。具体加价率为:购进价在100元及以下的5%;购进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4%;......”的规定。经核实:当事人涉及耗材加成超标向患者收取的耗材销售额是394027.13元,成本价是342632.29元。其中单价在100元以上进价的耗材销售额是257301元,成本价是223740元,按规定4%加成8949.6元,实际按15%加成收取了33561元,违规多收金额是24611.4元。单价在100元以下进价的耗材销售额是136726.13元,成本价是118892.29元,按规定5%加成是5944.61元,实际按15%加成收取了17833.84元,违规多收金额是11889.23元。耗材部分违规多收金额合计36500.63元,其行为是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外科、妇产科、内儿科、中医科出现违规收费,收取中药硬膏热度贴敷治疗费15元,超标收费5元/人,涉及多收人数154人,违规收费金额为770元;尿液分析收费11元,超标收费1元/人,涉及多收人数684人,违规收费金额为684元;血清a羟基丁酸脱氢酶测定收费10元,超标收费5元/人,涉及多收人数301人,违规收费金额为1505元;静脉输液第二组收费2元,超标收费1元/人,涉及多收人数16人,违规收费金额为16元。以上共计2975元,其行为是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3、住院诊查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涉及多收人数12人,违规收费金额为72元;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涉及多收人数12人,违规收费金额为280元;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涉及多收人数12人,违规收费金额为132元。以上共计484元,其行为是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违法行为。以上1-3项耗材及各项违规收费合计:39959.63元。当事人已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主动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经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851元。当事人已采取措施,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全院上下进行了开会整顿,再次学习相关价格政策,由相关涉及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再次对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清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自定标准收费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39959.63元,已进行退费851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39108.63元的事实存在。
4、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5、当事人提供《自查报告》1份,证明其违规收费的事实存在。
6、当事人提供的从医保中心“红河州医保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系统”反馈信息汇总的《扣款统计表》18份,证明7个收费项目存在违规收费,共计违规收费金额为3459元的事实存在。
7、当事人提供的违规收费及整改后收据7张,证明其存在违规收费,已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8、当事人提供的《药库出库单据汇总统计》1份、《出库明细统计》1份及进货单位资质,依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证明该院耗材多加价收费10%,多收金额为36500.63元的事实存在。《库存表》1份,证明库存中无1000元以上耗材。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退费通知》1份、相片2张、退款登记表4张,证明当事人已进行退费851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为39108.63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等问题,发生自定标准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及不按规定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进行公告退费,已退费851元,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未退还违法所得为39108.63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39108.63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罚款,39959.63×1=39959.63元;
以上两项合计79068.26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