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
索引号20240913-212714-151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2-22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蔓耗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532501432121551M
住所(住址):个旧市蔓耗镇蔓耗村
法定代表人:余*保
身份证号码:532501************
联系电话:180****9801 其他联系方式:180****798
联系地址:个旧市蔓耗镇蔓耗村
2019年10月24日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对个旧市蔓耗镇卫生院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重复收费问题,涉嫌违规收费。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1955年5月成立至今,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知情的,执行的是政府指导价三类收费价格。当事人由院财务、药房、院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物价管理委员会,科室护士长纳入物价管理人员,形成常态,有专门的人员定期不定期对该院的各科室收费问题进行自检自查自纠,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不执行医疗政策的有明文奖惩考核制度规定。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谷仓“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及各时期调整后的收费政策。
2019年10月24日,我局按国家、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要求当事人自查2018年1月1日至案发时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当事人通过自查发现存在一些收费不规范问题。向我局提供了《个旧市蔓耗镇卫生院医疗服务价格自查工作总结》及自检自查情况统计、汇总表,我局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实地核查。通过查阅当事人电脑系统“红河州医保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系统”、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相关档案,查实当事人妇产科和综合门诊存在部分医用消耗品价格不合规收费,由于当事人对《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学习不够,政策理解不透彻,没有严格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中附件1《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附件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经核实:1、妇产科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收费项目编号311201023b妇检中规定了已包含妇检材料,而当事人重复收取了一次性橡胶手套和一次性扩阴器费用,涉及患者1250人,金额3649.29元,现已停止收取。2、综合门诊从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由于工作人员对政策理解不透彻,责任心不强,没有严格按照《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三、临床诊疗类,项目编码33,项目名称(三)手术治疗,本类说明及有关规定第4条:“手术、麻醉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医用必须消耗品(如一次性手术包、手术衣、口罩、手术帽、手术巾、手套、消毒药品、冲洗盐水、普通缝线、纱布等敷料、电刀、一次性电刀头、骨锯、气管导管、氧气面罩、钠石灰、静脉延长管、电极片、输液器、注射器等)费用,已计入相关手术、麻醉价格中,不得另行收费。”的规定收费,在综合门诊手术和局部浸润麻醉手术中向部分患者重复收取了一次性橡胶手套和一次性注射器费用,涉及患者1322人,金额4525.99元,现已停止收取。当事人的两个科室违规收费人数共计2572人,合计金额8175.28元。当事人主动于2019年10月29日公示了退费公告,公示期30天,通过多方渠道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公告到期,已完成患者74人的退费269.77元,余下违规收费金额为7905.51元。当事人已采取措施,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全院上下进行了开会整顿,再次学习相关价格政策,由相关涉及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再次对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清查。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时重复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时向患者重复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为8175.28元,已进行退费269.77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7905.51元的事实存在。
4、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现场检查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5、当事人2019年9月10日提供《自查工作总结》1份、自检自查统计、汇总表各1 份,妇产科《自检自查情况明细表》1份60页、综合门诊《自检自查情况明细表》1份45页,证明其违规收费的事实存在。
6、2018年1月至2019年8月,10名患者处方笺及收费单共38页。证明当事人违规重复收取材料费的事实存在。
7、当事人提供的《未退完费情况说明》1份、公告1份、相片8张、退费名单9页,证明当事人已进行退费269.77元,超过退费时限尚有患者没到该院履行退费手续,未退还违法所得为7905.51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19]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中的《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同时在《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使用的一般试剂、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等医用消耗品,其费用应计入相应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单列计费;少数特殊材料和组织器官移植供体可以单列计费。”也对医用消耗品的收费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等问题,发生重复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尽量查找患者公告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7905.51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8175.28×1=8175.28元;
以上两项合计16080.7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