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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712-709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09-10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19〕7号                              

  当事人:蒙自永泉动物产品加工厂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普*华、男、汉族、41岁,云南省大理人,身份证:532923************,系蒙自永泉动物产品加工厂业主 

  经营场所:蒙自市文澜镇姜家寨陆迎村村头 

  组成形式:个人经营  

  注册日期:2016年04月26日  

  经营范围: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冷藏销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22MA6KU7MU49 

  2019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对个旧市吉安街2号鑫犇食馆进行检查,发现蒙自永泉动物产品加工厂销售给该经营户的40箱冷冻精品A猪蹄无检疫检验合格证及标识,执法人员经局领导批准,对该批冷冻猪蹄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冷冻猪蹄违法行为,为查明事实真相,2019年2月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事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冷藏销售,通常在蒙自市食品公司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每头猪交纳56元费用(含检疫检验费)。猪蹄通过清洗,当事人分类定额包装后入库。猪蹄销往外地时,须报动检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动检部门对猪蹄称重、确定数量、包装好后,出具检疫检验合格证,加贴检疫检验合格标识,拍照装车。2019年2月2日早上7点当事人接到个旧市鑫犇食馆的要货电话,因所需要的猪蹄数量少,便让其合伙人郭*林用私家轿车拉运40箱(400公斤,10公斤/箱)送往个旧,因动检部门10点才上班,所以该批货没有经过动检部门检疫检验就发货了。该批猪蹄销售价格220元/箱,货值金额40×220=8800元,个旧市鑫犇食馆尚未付款给当事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销售到个旧的这批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的冷冻猪蹄属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冻肉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个市场监管(2019)1-10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一份,证明本局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无检疫检验合格证及标识的冷冻精品A猪蹄40箱进行扣押。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2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的情况及当事人承认生产销售未经检验肉制品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2份,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原件5张,证明当事人一直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  

  证据五:相片11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3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罚先告[2019]1-6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个市监听告[2019]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检验冻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执法调查,根据《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部分)》第3条适用情形“1、违法生产经营货值金额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自由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3.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5.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及《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罚:(三)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冷冻猪蹄40箱; 

  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