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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72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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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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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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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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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19〕19号
当事人:陈*、男、汉族、1972年12月生、现年46岁,身份证号码: 530102************ ,昆明市五华区人,自然人。联系电话: 188****3119 。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351号-17号
现住所: 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351号-17号
2019年6月18日,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深圳市智峰商务运营有限公司代表请求书,举报个旧市金湖西路351号-17号服装经营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比音勒芬”、“BiemIfdIkk”、“”品牌违法行为,当日,执法人员依职权依法对该经营店进行检查,该经营店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发现其销售的服装的左胸前、内领标签、吊牌标注有“比音勒芬”汉字、字母、人样图形标志,涉嫌侵犯“比音勒芬”商标专用权,经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批准依法对其销售的涉嫌商标侵权的服装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开具了个市监强【2019】01-10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对无照经营下发了责令停止经营行为,限期在8月20日前办理营业执照的个市监责改【2019】01-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抽取长袖5件、短袖T恤5件,外衣1件样品送检,开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市监鉴【2019】01-01号《鉴定委托书》委托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查清事实真相,2019年6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就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5月底,与前经营者用抵还借款的方式转让个旧市金湖西路351号-17号店铺开始经营服装销售。2019年3月从广东经过快递进了一次货,通过微信名叫lm19884529(呢称“奋斗四少”)姓戴的微商联系,查看他发的图片后,中意的就向他进行订货,共进了十多个杂牌的货,货款也是通过微信合并在一起直接向其支付的,其中,购进了标注有“比音勒芬”标志的男式长袖T恤75件、短袖T恤366件、外衣17件,合计458件,进货价格每件50元,销售价格每件100元,合计货值金额45800元。已销售长袖T恤5件,共500元;短袖T恤10件,共1000元;外衣1件,共100元。合计销售16件,金额1600元。剩余男式长袖T恤70件、短袖T恤356件、外衣16件,合计442件,货值金额44200元。当事人进货销售的服装没有进行明码标价,随货发来二十多个“比音勒芬”吊牌和衣领标签,根据布料好坏选择挂上吊牌,当事人称手机因微信内容太多,重做系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手机上没有发现其进货、付款的详细数据资料及店铺的销售账簿记录。2019年6月25日,我局收到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三种男装均为:假冒“比音勒芬”、“BiemIfdIkk”、“”注册商标的产品。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个市监结告【2019】01-10号《鉴定结果告知书》、《鉴定报告》及个市监鉴告【2019】01-10号《鉴定期间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鉴定结果及扣押期间不包括鉴定期间。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当事人知道正品价格都在一千元以上,怀疑过,辨别不出来,从做工、布料、钮扣上都发现与“比音勒芬”男装正品相比有的衣服有明显区别,有的质量查看上去确实糟糕。有150件T恤因外观查看上去质量实在太差,根本卖不出去,因微商不退货,用真空袋包装起来,下架处理,不进行销售,有一名消费者反映过T恤掉色,当事人做了换两件其它牌子的衣服的方式进行了处理。为了减少点经济损失当事人一直进行销售。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房合同复印件及产权证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自然人身份及当事人经营场所。
2、商标持有人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书1份4页;授权书复印件1份;被授权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3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复印件各1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3】103号,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BiemIfdIkk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1份,身份授权证明2份,代理人承诺书1份,代理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比音勒芬”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4页,个市监强【2019】01-10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1份,个市监鉴告【2019】01-10《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获当事人涉嫌销售侵权服装的违法事实并告知扣押的期间不包括鉴定的期间。
4、个市监鉴【2019】01-01《鉴定委托书》1份,个市监结告【2019】01-10号《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比音勒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1份,顺丰速运文件封1份,个市监鉴告【2019】01-10《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证明鉴定结论均为假冒“比音勒芬”、“BiemIfdIkk”、“”注册商标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及鉴定报告的期间。
5、《询问当事人笔录》1份6页,个市监责改【2019】01-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销售侵犯“比音勒芬”注册商标服装的违法事实及责令停止经营行为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假冒服装合计458件,货值金额45800元。
6、现场拍照相片1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服装的违法事实存在。
7、《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限期内积极办理了《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9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19〕1-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2019年7月8日,按《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了经营,办理了(红个)登记个名预登字【2019】865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登记通知书》,7月31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动封存下架150件侵权服装,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减小了商标侵权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情形。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犯“比音勒芬”注册商标专用权男式长袖T恤70件、短袖T恤356件、外衣16件,合计442件。
2、从轻处予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 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