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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703-25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07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15号

 

  当事人:云南认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强胜

  住所:个旧市沙甸区东郊路口

  营业期限:自2014年01月06日至2024年01月06日

  宗旨和业务范围:肉制品生产、加工及互联网销售;家禽养殖、生鲜分割;农副产品有批发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086383099A

  2020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位于个旧市沙甸区东郊路口的云南认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涉嫌销售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对化用语。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0年3月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分设原料库、解冻、制料、腌制、灌装等11个生产环节车间,更衣、淋浴、消毒、风淋等5个卫生环节。从2018年中旬开始在阿里巴巴平台上销售的其产品。第一年当事人交纳给阿里巴巴公司全部费用累计约3万元,第二年开始每年6000元,未发生单独的广告费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5日对云南认真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该公司承认了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其公司阿里巴巴网址下载的共24页商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对其标注的“只选用最优质的肉畜”,当事人解释“标注最优质”的意思是证明其选用的原材料的品质。这张图片多次使用,是当事人员工的真实照片,有的产品标注了“只选用最优质的肉畜”,有的产品只标注了“只选用优质的肉畜”两种广告用语。当事人自认为持有云南省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证书,就这样标注了。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页上显示的内容是由阿里巴巴指定服务商代设计和制作的,部分内容是该公司提供的,两部分组合起来构成的,在发布之前经该公司进行了初步审核,但因不专业、页面太多,未进行专业性把关。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网络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认证证书信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土地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经营场所。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食品包装袋两个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发布的销售网络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对化用语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中旬起发布销售网络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对化用语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11张,证明正常经营及相关经营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9页,证明其使用绝对化广告用语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5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0]1-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肉制品生产销售,在其销售广告中应该真实、准确、清楚标注产品的相关信息,客观反映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在网络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间接宣传介绍了自己公司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网络广告中使用最高级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执法调查,及时停止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情形。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5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  一  归档,  三 份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