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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703-02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7-05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 2021〕1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25017571687378 

  住  所:个旧市冶炼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雯婷 

  身份证号码:5325021973****0625 

  联系电话:180873097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个旧市冶炼路1号                                  

  2020年12月3日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我局执法人员对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涉嫌违规收费。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2003年成立,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就医地点是个旧市冶炼路1号,房屋产权证登记地点是个旧市金湖西路318号。设立了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辖有炼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建安社区卫生服务站,该中心及两个服务站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执行的是三类收费价格。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2020年10月开始使用)“医无界医院信息管理平台”和个旧市医保中心下发的“红河州城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与当事人工作人员一起查询“红河州医保审核结果公示及申诉系统”使用反馈信息以及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等相关档案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具体如下:1、该中心及下辖的炼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建安社区卫生服务站自2018年至2020年违规收取住院治疗费、诊查费、护理费、检查费、床位费共计18人,违规收取费用470元。2、该中心及下辖的炼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建安社区卫生服务站从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在开具的《门诊处方打印单》患者费用中多收了瓶口贴、输液贴的费用,其收费为:瓶口贴按0.06分/个的费用收取;输液贴按0.1元/个的费用收取。而瓶口贴和输液贴属于一次性耗材,不可以另计收费,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违规收取的瓶口贴费用共计669.66元,输液贴费用共计340元,涉及多收费人数3382人。下辖炼厂社区服务站违规收取的瓶口贴费用共计784.98元、输液贴费用共计427.10元,涉及多收费人数4256人。建安社区卫生服务站违规收取的瓶口贴费用共计1213.80元、输液贴费用共计641.30元、涉及多收费人数4350人。以上各项违规收费合计:4546.84元。我局进行检查后,当事人已尽量查找患者进行退费,主动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已经进行公告退费,已完成退费113.80元。当事人相关涉事中心和服务站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行为,全院上下进行了开会整顿,再次学习相关价格政策,由相关涉及分管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再次对医疗价格进行全面清查。详细的违规收费,当事人已向我局提供了《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统计表》、《门诊病人输液明细表》。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自定标准收费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费用4546.84元,已进行退费113.8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费用为4433.04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5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对相关违规收费行为的检查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个旧市城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项目违规收费统计表》153页、门诊病人输液明细(门诊处方笺)50页,证明收费项目中存在违规收费,共获利4546.84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货单及科室领药单2张,违规收费单据及整改后的《门诊处方打印单》,证明其存在违规收费,已对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退费公告1份、退费情况说明1份、相片3张、门诊病人输液明细退费表240页、证明当事人共计退费人数38人,退费金额为113.8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4433.04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2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1]1-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全民所有制医院,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4]114号《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在对收费政策的执行中出现对政策理解错误、执行错误等问题,发生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自定标准收费的收费行为,损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治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 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4546.84元,已主动进行退费113.80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4433.04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4433.04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2倍罚款:即4546.84×2=9093.68元; 

  以上两项合计13526.7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年 2 月  2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三份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