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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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702-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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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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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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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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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公示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和深入推进“净餐馆”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重要指示精神,动员全市各族群众广泛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和常态化疫情防控不断取得新成效,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通过对我市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红黑榜”评选活动,表彰先进、督促后进,从而激励和倒逼餐饮服务单位对餐饮环境卫生全改善,落实主体责任。
二、具体实施内容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个旧市辖区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红黑榜”评价、公布、撤销等事宜。
第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统称餐饮服务单位)实施“红黑榜”管理制度,评价规则如下:
(一)餐饮服务单位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
1.日常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2.媒体、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公众推荐,或者经营户申请,经片区工作组报送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单位,纳入“黑榜”名单:
1.按照“净餐馆”专项行动《餐饮服务提供者分类达标标准》不达标,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实的餐饮服务单位;
2.因食品安全问题一年内受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两次及以上,且经查证属实的;
3.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曝光,造成负面影响且经查属实的;
4.被省、州、市(专项督导组)在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净餐馆”专项工作或上级部门检查、督查通报,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的评价按照片区管辖原则,由各片区监管人员按照“红黑榜”评比条件,对拟上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做好报送,经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公示信息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等基础信息,以及在监督检查中能客观反映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
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的,经片区执法人员验收合格后,由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被列入“红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因食品安全问题达不到“红榜”条件的,报食品经营安全监管科初审,提交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统一发布撤销通告,并在原发布渠道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