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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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7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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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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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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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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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 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个市监罚 〔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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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旧市土罐罐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NB2FC8E
经营场所:个旧市吉安街129号人民路D幢
经营者:杨*梅、女、汉族、24岁、红河州个旧市人
身份证号码:532501************
联系电话:150****0569
住所:个旧市曦园小区1*幢*单元*号
2019年9月29日个旧市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个旧市吉安街129号人民路D幢的个旧市土罐罐小吃店制作的油条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同日送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19年10月31日云南瑞博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了查清事实真相,2019年11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土罐罐小吃店于2018年8月14日注册登记成立,持有个体营业执照,从事互联网销售、小吃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2019年1月开始生产经营油条,据当事人口述,油条制作工艺是转让铺子给她的人教的,基本用料有:面粉、食用盐、泡打粉。其所制作的油条销售价格为1.5元/根,利润大约有0.5/根。从开业到抽检之日销售量不稳定,销售量不大只是留了一部分单据,没有完善的台账记录,所获利润约有780元。现场检查时未发现抽检油条时所使用的泡打粉。当事人陈述,在抽检当天后就积极主动更换了新的无铝配方的泡打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场所。
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经营情况。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全过程及所获利润情况。
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复印件一份,证明抽检合法有效的情况。
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所生产经营的油条不合格的事实。
6、《情况说明》一份、2份借条复印件、创业证明1份,排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属失业人员,家庭收入低,并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无明显主观故意,主动纠错,积极进行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个旧市市场监督局于2020年1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0)02-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能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并自查自纠,立即停止自己的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2、罚款2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27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1月 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