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gjsscjgj/2024-0000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7号)

   

  个 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个市监罚 〔2020〕2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传染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532501432121279F                     

  住所:个旧市建设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锟  

  身份证号码:530103*********                                                        

  联系电话: 135****7201                   

  联系地址:个旧市建设东路35号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 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个旧市建设东路35号个旧市传染病医院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了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筹相关档案。发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该院存在多收取部分患者的费用,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的情况等多收费情况;出现门诊留观输液患者在收取普通诊查费或医师诊查费的基础上加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4元/天;门诊、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上出现该院化验室收取一次性采血管2元/套,一套中含一次性采血管、一次性采血针各一支,高于成本价进行了收费的情况发生。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该院是一级医院,执行的是二类收费价格。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成都信通”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事先设置好的,根据升级后的标准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      

  经查证,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到至2020年8月10日存在以下违规收费情况: 

  一、2018年多收费情况 

  1、住院诊查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3人,按8元/天,多收13天,多收费用104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2、二床间一档: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2人,按37元/天,多收9天,多收费用333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3、二床间一档: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1人,按29.6元/天,多收5天,多收费用148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4、特殊病床费Ⅰ:超限定次数收取病床费涉及3人,按5元/次,多收13次,多收费用65元,属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5、Ⅱ级护理(常规):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1人,按20元/天,多收4天,多收费用8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6、Ⅱ级护理(常规):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1人,按15元/天,多收4天,多收费用6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7、特殊疾病护理: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2人,按45元/天,多收5天,多收费用225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8、Ⅲ级护理: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1人,按10元/天,多收1天,多收费用1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9、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超限定次数收取诊查费涉及1人,按4元/次,多收1天,多收费用4元,属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2018年违规收费涉及人数15人,多收费用1029元。 

  二、2019年收费情况 

  1、超最高限价涉及263人,每天多收8元,多收3185天,多收费用25480元,属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2、住院诊查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及诊查费超最高限价涉及1人,多收1天,多收费用16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3、脑电发生源定位超最高限价涉及1人,按59.5元/小时收取,多收费用51元,属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4、三、四床间二档: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1人,多收1天,多收费用2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5、特殊病床费Ⅰ:超限定次数涉及1人,多收1次,多收费用5元,属自定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6、Ⅲ级护理: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涉及1人,多收1天,多收费用1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规收费行为。 

  7、小抢救:重复收费涉及1人,多收费用35元;属重复收费的违规收费行为。 

  2019年违规收费涉及人数269人,多收费用25617元。                          

  三、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门诊留观输液患者在收取普通诊查费或医师诊查费的基础上加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4元/天,由于该院的特殊性,执法人员在现场查看到门诊患者输液病人大部分输液不超过三组,没有设急诊科,只是一般门诊。一般患者挂急诊的概率很小,多为一些慢性病人来医治常见病,危重病人在门诊治疗的情况基本没有,出现急诊留观治疗患者的基本是不可能。该院误认为对输液患者护士要进行适时观察,掌握病情,提供了服务,就可以收取该项费用,对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的收取对象实际上是一般的门诊输液患者。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附件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一、综合医疗服务类本类说明及有关规定第3项“门诊患者在同一天同一科室就诊同一种疾病,只能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查费”。该院对全部门诊输液患者在收取普通诊查费或医师诊查费的基础上加收门急诊留观诊查费4元/天。2018年多收了1112人次,其中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的多收1109人,每人多收4元,合计多收4436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以上)的多收3人,每人多收8元,合计多收24元,两项总计多收4460元。2019年多收了576人次,其中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的多收572人,每人多收4元,合计多收2288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以上)的多收4人,每人多收8元,合计多收32元,两项总计多收2320元。2020年多收了79人次,其中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及以内)的多收76人,每人多收4元,合计多收304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2小时以上)的多收3人,每人多收8元,合计多收24元,两项总计多收328元。从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共计7108元。属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违规收费行为。   

  四、该院一直按《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体加价率在100元及以下的5%”执行,2020年按红医保发[2019]113号《关于全面取消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已没进行加成销售了。执法人员在该院现场查看到,门诊、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上出现该院化验室在收取一次性采血管2元/套,一套中含一次性采血管、一次性采血针各一支,高于成本价进行了收费,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从江西朋旻贸易有限公司进价是0.26元/支,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溶器(一次性采血管)从江西朋旻贸易有限公司进价是0.78元/支。也就是2020年以前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和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溶器进价合计为1.04元/套。按5%加价应为1.09元/套,该院收取一次性采血管2元/套,每套多收0.91元。2020年以后取消了加成,每套多收0.96元,这项费用由化验室进行了收取。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2018年住院部总收取24331套,计48662元,门诊部总收取8163套,计16326元,每套多收0.91元,合计多收29569.54元。2019年住院部总收取21830套,计43660元,门诊部总收取8272套,计16544元,每套多收0.91元,合计多收27392.82元。2020年住院部总收取8477套,计16954元,门诊部总收取2786套,计5572元,每套多收0.96元,合计多收10812.48元。从2018年1月1日至今共多收67774.84元。属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违规收费行为。    

  以上四大项收费均与《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不相符,没严格按其通知的附件2《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相关“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执行。从2018年1月1日至我局检查时,该院多收费用共计101528.84元,已退17665.28元,还余83863.56元因查找不到患者等原因未退。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服务价格的、自定标准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重复收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收费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时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时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违法所得为101528.84元,已退17665.28元,还余83863.56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门诊收取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原始处方及电脑台账复印件40页、《个旧市传染病院门诊留观诊查费统计》2份、《2018、2019年个旧市传染病医院门诊工作量》表1份,说明从2018年1月1日至案发时共收取门诊留观诊查费计7108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个旧市传染病医院病人费用分项清单》40页复印件、《关于一次性采血管收费不合理情况说明》、红医保[2019]113号《关于全面取消全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的通知》复印件、《江西朋旻贸易有限公司进销售清单》复印件2份,说明从2018年1月1日至案发时共多收67774.84元一次性采血管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 当事人提供的2018年1月至2019年医保智能扣款汇总表12份,证明收费项目中存在违规收费,共计违规收费金额为7108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个旧市传染病医院退费公告》1份、相片3张、《退款清单》24页、《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违法所得101528.84元,已进行退费17665.28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83863.56元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0]1-1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第(六)、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101528.84元,已进行主动退费17665.28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83863.56元,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二条第(一)项“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83863.56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101528.84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185392.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0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