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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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659-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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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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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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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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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6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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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委会卫生室
主要负责人:童*华
身份证号:532501********
联系电话:159****9162
住所: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
有效期限:自2018年08月01日至2023年07月31日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140X53250112D600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5日根据消费者举报依法对位于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的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委会卫生室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卫生室治疗室柜子里面存放四种过期药品,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0年8月25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卫生室从1992年7月就开始从事医疗工作,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持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单独的医疗机构,经个旧市卫生健康局确认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卫生院只是对卫生室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卫生室药品是做计划报个旧市大屯中心卫生院统一采购,再由医药公司配送到村卫生室。卫生室有两名员工,由主要负责人进行药品管理。当事人一般是一个月一次对药品是否过期进行检查,也有不定期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5日依消费者匿名举报对个旧市大屯镇团结村委会卫生室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卫生室治疗室柜子里面有四种过期药品:1、安阳中智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健康”牌咳喘膏1贴,生产批号:160903,生产日期为“2016年09月23日”,有效期至“2019年02月”;2、贵阳卫生材料厂生产的“卫洁”牌一枝蒿伤湿袪痛膏1贴,生产批号:1707095,生产日期为“2017年07月10日”,有效期至“2019年07月09日”;3、山东方明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东药”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17.5盒共计175支,生产批号:1710127,生产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1日”;4、东阿济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少腹逐瘀胶囊”有3粒,生产批号:20180504,生产日期“2018.05.10”,有效期至“2020.04.23”。上述过期药品中过期“咳喘膏”1贴,购进价12.5元/袋,4贴/袋,当事人只购了1袋,小票已遗失,货值金额:3.13元;“一枝蒿伤湿袪痛膏”是卫生室在药店购买的,只购了1盒,4贴/盒,购进价是1.5元/盒,过期1贴,货值金额是0.38元;“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进了两次,每次30盒,共60盒,每盒10支,购进价2.2元/盒,销售后共余过期的17.5盒 175支,货值金额:38.5元;“少腹逐瘀胶囊”进了两次,10盒的一次,20盒的一次,共30盒,36粒/盒,购进价27.928元/盒,销售后共余3粒过期药品,货值金额:2.33元。以上有进货单据提供,四种过期药品货值金额为44.34元。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销售了多少,因时间长加之有效期前后数量不清,现也无法查证。已卖出的可能过期的药品因为是村委会卫生室,多数情况下患者购买成盒的药品的情况不多,已无法召回,当事人违法所得已无从查证。当事人称因为疫情期间的影响,停业了一段时间,导致药品过期仍然在继续销售的情况发生。当事人的行为属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我局2020年8月25日对卫生室进行检查后,吸取了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到了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危害性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积极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情况说明》。现执行的是双人双复核制,对销售、使用的药品或医疗器械均保持即时检查,细心核对药品名称、有效期,并坚持一个月一次对仓库、治疗室内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是否在有效期内的查验。对临近有效期的,及早使用,对已过期的及时清理上缴个旧市大屯卫生院后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不再使用、销售过期药品。另因卫生室地处村委会只有两名员工,医疗设备差,医疗水平有限,复杂的病卫生室无法开展诊疗活动,病人较少,员工每月仅领取400元的工资,人少事多,收入较低,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使用过期药品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主要负责人询问笔录2份,证明其销售过期药品的事实存在,我局已对其是否有因过期药品导致消费者受损的情况及危害性进行调查的事实存在。 。
证据四: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相关药品过期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个旧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个旧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关于大屯镇团结村卫生室涉嫌销售过期药品案件协助调查复函》1 份,证明当事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证据六:个旧市大屯镇中心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任免职决定、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个旧市大屯镇中心卫生院现任院长《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个旧市大屯镇中心卫生院的业务管理关系。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四份进货单据复印件份,证明四种过期药品的进货价事实存在。
证据八: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申请》、《整改情况说明》材料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销售过期药品行为的认识及整改情况,以及向执法机关提出减轻处罚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0]1-1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药品使用或销售行为,应该对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药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杜绝出现使用、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当事人却没严格履行检查药品是否过期的责任和义务,导致发生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发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但因当事人在我局执法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尽力查找提供进货单据等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一贴“咳喘膏”、一贴“一枝蒿伤湿袪痛膏”、17.5盒共计175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溶剂用)”、3粒“少腹逐瘀胶囊”;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 年10月 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