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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gjsscjgj/2024-00005
  • 发布机构
    个旧市市场监管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0-12-2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3号)

   

  个 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个市监罚 〔2020〕23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妇幼保健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125325014321212362                    

  住所:个旧市金湖西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陈*

  身份证号码:532530********

  联系电话:  189****1777               

  联系地址: 个旧市金湖西路374号  

   我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治理的通知精神,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3日依法对位于个旧市金湖西路374号的个旧市妇幼保健院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了该院部分科室医嘱、公示牌、部分病人《住院病人费用清单》、电脑系统筹相关档案。发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检查之日,该院多收取部分患者的费用,存在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天数等多收费情况;对产科患者在收取单胎顺产接生400元/次、双胎接生560元/次、多胎接生640元/次、难产接生640元/次费用项目内涵中圴包含有胎心监测,不能再进行单独收费,但仍存在多收取产妇每人2次,计34元的胎心监测费;对治愈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均按Ⅱ级护理进行收费,存在多收取护理费的情况。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院历史悠久,对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等现行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相关政策是了解的,该院是一级医院,执行的是二类收费价格。使用的计费电脑系统是“成都信通”平台,收费标准、项目是事先设置好的,根据升级后的标准调整收费标准和项目。      

  经查证,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之日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规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收费情况: 

  1、“住院诊查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诊查费最高限价为8元/天,涉及8人,多收费用为64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2、Ⅰ级护理出现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的情况,多收1人1天的Ⅰ级护理费,最高限价30元/天,计3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3、Ⅱ 级护理出现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情况,Ⅱ 级护理最高限价20元/天,多收18名患者一天的费用,共计36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4、留置导尿限定每天1次,最高限价3元/次,多收73名患者费用,计219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5、普通监护室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多收1人1天的床位费25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6、三、四床间二档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多收1人1天的床位费20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7、三、四床间一档床位费收取次数大于住院总天数,多收3人1天的床位费28元/天,计84元。属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 

  8、胎心监测的收费标准按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为17元/次。按该规定胎心监测的收费标准单胎顺产接生400元/次、双胎接生560元/次、多胎接生640元/次、难产接生640元/次,按该规定在3314项目中以上四个接生费用项目内涵中圴包含有胎心监测,不能再进行单独收费。当事人因为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导致了错误收费,在每个单胎顺产接生、双胎接生、多胎接生、难产接生产妇在收取接生费用的同时使用多普勒胎心监测仪、胎儿监护仪进行胎心监测,均加收了两次胎心监测费,计34元/人,剖腹产、死胎产妇没有加收胎心监测费。从2018年1月1日至案发之日,共加收了1447名产妇的胎心监测费,每人加收2次计34元,共计多收49198元。当事人属重复收费的违法行为。 

  9、《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二条规定:“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的护理。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第七条规定:“确定患者的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的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第十条规定:“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的患者;(二)生活部分自理的患者。”。第十一条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患者。”。第十五条规定:“ 对二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和安全措施;(五)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第十六条规定:“对三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包括以下要点:(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而当事人在明知该规定并组织过相关人员学习的情况下,对达到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的患者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的治愈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均按二级护理的标准实行了收费,没有适时根据病情调整为三级护理,因现已无法查证所有治愈患者的当时病情及对应护理级别,至少当事人在治愈患者出院前一天没将护理级别由二级调整到三级。按《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云价收费【2011】87号文件规定,项目编码12010004二级护理的政府指导价收费为20元/天,项目编码12010005三级护理的政府指导价收费为10元/天。 从2018年1月1日至案发之日,当事人至少2018年多收1698人护理费,2019年多收2440人护理费,2020年多收1054人护理费,共计多收5192人,每人至少多收10元,共计51920元。其收费行为属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案发时该院多收取患者费用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询问笔录1份、产科主任笔录1份、产科护士长笔录1份、儿科护士长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2018年1月1日起至今该院多收取患者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101920元,已退802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101118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相关收费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情况说明》1份、个旧市卫生健康局出具的《个旧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市妇幼保健院不纳入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情况说明》1 份,证明其药品加成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个旧市妇幼保健院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医保智能扣款汇总表》20份,证明收费项目中存在违规收费,共计违规收费金额为802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个旧市妇幼保健院病人费用汇总清单》39份,证明至少当事人在治愈患者出院前一天没将护理级别由二级调整到三级,治愈患者从入院到出院均按二级护理收费的事实存在、在每个单胎顺产接生、双胎接生、多胎接生、难产接生产妇在收费接生费用的同时均加收了两次胎心监测费重复收费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当事人整改后4份证明已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了整改的事实存在。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工作报表7张、《个旧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报表》1份,证明多收护理收费5192人,至少多收护理收费51920元的事实存在。《个旧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分娩报表》1张,证明多收胎心监测费1447人,多收金额为49198元的事实存在。 

  证据十:当事人提供的公告1份、相片1张、退款收条10页、《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收费101920元,已退802元,还余101118元未退还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0]1-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向的是广大患者,对每一个患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对国家各级部门下发的收费政策作及时的、经常性的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了各类收费的说明及相关规定,在“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收费“说明”、“最高限价”标准等规定均对收费项目的收费范围、标准、除外内容进行了明文规定。护理费的收取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却没严格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规定。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条:“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限期退还;期限届满后逾期不退或者难以退还的价款,以违法所得论处。”的规定,当事人多收取患者违法所得101920元,已主动进行退费802元,未退还违法所得为101118元。鉴于当事人已采取措施,相关涉事科室已纠正了不合规收费并已尽量查找患者进行公告退费,挽回不良影响,做好解释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价格违法行为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退还违法所得101118元; 

  2、从轻给予违法所得1倍101920元的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20303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