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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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63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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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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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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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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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市监罚〔2021〕57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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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旧市农贸市场学平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ML6LR3Q
住 所:个旧市人民路农贸市场J17、J18号摊位
经营者:张*平
身份证号码:530113********0318
2021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举报:位于个旧市人民路农贸市场J17、J18号摊位的个旧市农贸市场学平副食店,其经营场所销售的调味品,部分产品涉嫌侵犯“美極”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对其经营的43瓶美極鲜味汁依法实施了强制措施进行暂扣,并委托雀巢(中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对其客观事实进行记录。为查清事实真相,2021年8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农贸市场学平副食店于2004年02月26日经个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个旧市人民路农贸市场J17、J18号摊位,经营范围:散装干菜、调味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土杂零售。当事人在销售的该批“美極”鲜味汁调味品是2021年8月一个陌生男士到店推销的,已经无法联系该男士。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货发票等相关信息,交易方式为现金交易。当事人称这是第一次进,进了1次共计43瓶。分别为:美極鲜味汁规格:800ML/瓶、生产日期:2021.05.06,数量31瓶;美極鲜味汁规格:800ML/瓶、生产日期:2020.10.06,数量12瓶。该批调味品进货价为26元/瓶,销售价为35元/瓶。以上货值经营额1505元。期间还未销售过,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2021年8月23日我局收到雀巢(中国)有限公司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经我公司鉴别,上列产品属于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2021年8月23日鉴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场地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 “美極”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其进货过程中未查验货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销售侵犯 “美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及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505元。
证据四: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市场价格表1页,证明该批侵犯 “美極”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数量43瓶,市场货值金额1634元。
证据五:投诉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身份证复印件2份、介绍信1份、承诺书1份。证明生产厂家为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及厂家授权打假人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商标注册证复印件20页,证明该公司商标的注册持有情况的原始数据及商标持有人的变更状态。
证据七:鉴定书1份共1页,证明个旧市农贸市场学平副食店销售的产品属于侵犯雀巢产品有限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证据八:相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罚告〔2021〕1-2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其进货,销售商品过程中,明知在与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区域经销代理商产品存在价格差异的情况下,仍然未查验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材料,销售侵犯 “美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销售侵犯 “美極”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购进了43瓶侵权产品,均未售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部门规定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从轻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美極鲜味汁规格:800ML/瓶、生产日期:2021.05.06,数量31瓶,美極鲜味汁规格:800ML/瓶、生产日期:2020.10.06,数量12瓶,以上共计43瓶;
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9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三份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