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12635-334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8-24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8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38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大屯镇广安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ML2NG54
住 所: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大屯选厂内
经营者:费跃川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020019**********
联系电话:139****8776
联系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大屯选厂内
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大屯选厂内的个旧市大屯镇广安诊所进行检查,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未执行明码标价及玻璃柜台内摆放的药品中有十三个品种的药品已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实施了强制措施,当场进行了拍照。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大屯镇广安诊所于2010年8月登记成立,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由费跃川负责经营,主要的经营范围是内科、儿科,该诊所收费由两个医生负责,以微信和现金的方式收取。2021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销售的药品未执行明码标价,玻璃柜台内摆放的药品中有十三个品种的药品已过有效期,具体如下:1、地巴唑片3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04月21日”,有效期至“2020年04月20日”,进货价是2.5元/瓶,货值金额是7.5元;2、盐酸普罗帕酮片2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19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18日”,进货价是2元/瓶,货值金额是4元;3、硝酸异山梨酯片2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04月04日”,有效期至“2020年09月”,进货价是3元/瓶,货值金额是6元;4、复方利血平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08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进货价是1元/瓶,货值金额是1元;5、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12月01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进货价是1.5元/瓶,货值金额是1.5元;6、罗通定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01月08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进货价是4元/瓶,货值金额是4元;7、复方芦丁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02月26日”,有效期至“2020年01月”,进货价是2.5元/瓶,货值金额是2.5元;8、肾上腺色腙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12月06日”,有效期至“2020年11月”,进货价是3元/瓶,货值金额是3元;9、盐酸普萘洛尔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9年11月07日”,有效期至“2021年05月06日”,进货价是3.5元/瓶,货值金额是3.5元;10、叶酸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8年03月24日”,有效期至“2021年03月23日”,进货价是3元/瓶,货值金额是3元;11、维生素B6片1瓶,10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7年11月02日”,有效期至“2020年10月”,进货价是2元/瓶,货值金额是2元;12、盐酸维拉帕米片1瓶,30片/瓶,生产日期为“2016年01月1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进货价是3元/瓶,货值金额是3元;13、替吉奥胶囊1盒,28粒/盒,生产日期为“2019年01月03日”,有效期至“2021年01月02日”,进货价是8元/瓶,货值金额是8元。以上十三种过期药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单据,合计货值金额为49元。该诊所从2010年就开始从事医疗工作,诊疗科目有内科、儿科,持有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当事人陈述,因为疫情期间的影响停业,原来会使用这些药品的医生因病去世,没有及时对药品进行检查,导致药品过期的情况发生。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过期药品、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房屋(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6页、《个旧市社会医疗统一收费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未执行明码标价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个市监强[2021]1-09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个市监延强[2021]1-07号)、财物清单1份(个市监财清[2021]1-09号)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药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况。
证据四:照片30张,证明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过期药品及药品未执行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1]1-0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21年7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以疫情防控、未销售过期药品、是已故医生自己的常用药为由要求减轻处罚,未执行明码标价以无危害后果为由要求免予处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当事人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但因当事人在我局执法调查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对当事人销售的十三种过期药品给予没收,并减轻处罚:罚款30000元。
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经营台账,收费单据不全,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价格监督8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规则》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给予当事人2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减轻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地巴唑片3瓶、盐酸普罗帕酮片2瓶、硝酸异山梨酯片2瓶、复方利血平片1瓶、呋喃妥因肠溶片1瓶、罗通定片1瓶、复方芦丁片1瓶、肾上腺色腙片1瓶、盐酸普萘洛尔片1瓶、叶酸片1瓶、维生素B6片1瓶、盐酸维拉帕米片1瓶、替吉奥胶囊1盒;
2、合并处罚:罚款3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7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三份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