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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624-19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4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市监罚〔2021〕32号

  个 旧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个市监罚〔2021〕39号

  当事人:汤昌盛,男,汉族,44岁,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自然人。

  住 所:个旧市八号洞原松叶烤鸭店

  身份证号:522423********8039

  联系电话:139****2011

  联系地址:个旧市八号洞原松叶烤鸭店

  2021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个旧市八号洞原松叶烤鸭店内的汤昌盛停车场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到该停车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内经营者涉嫌未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者公示停车服务价格、未执行明码标价。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开始从事停车服务的,                                                                                                   主要的经营范围是停车和肇事车辆施救。 场地是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出租给当事人的,占地面积8700平方米,一年租赁费用43万元,现仅交了押金4万元,租赁时间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因该场地现市政府有新的规划,与当事人停车场用途不相符合,所以一直没有签定《租房合同》,租金也没有进行结算,因签不了租房合同所以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停车场平日停放的是一般轿车居多,其次该停车场是个旧市交警大队指定的肇事车辆专门停放点,原为个旧市交警大队的施救中心,持有公安局核发的资质证。当事人已与交警大队合作施救工作十多年,原来的肇事车辆停放点在水塘寨村,后才搬到现松叶烤鸭店内的。整个个旧市的肇事车辆均由当事人处独家停放,等交警大队处理后,报废汽车由车主自己处理。 车辆的收费工作由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负责,使用《停车场登记本》进行记录,肇事车辆由车主承担费用。当事人在收费过程中没向所有停车的车主开具任何书面收据,收费方式有现金或微信转账,也没有制作过相应的公示牌或价目表。具体收费标准为:白昼停车的收取5元/辆,过夜停放的收取10元/辆,由工作人员每天对车牌号和收费标准进行登记。对肇事车辆的施救收费标准为:市区内施救均为300元/辆,超过市区20元/公里,再加收300元/辆。因从事多年停车活动了,对收费标准已经很熟悉,不会出现收费标准不同的情况。因是个人经营,没有做账,无法计算清楚收支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经营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从经营至案发时无照经营及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无照经营、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14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1]1-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停车服务的营利性机构,持有营业执照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是起码的基础性常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的内容及形式进行了明文规定,停车场面向的是广大消费者者,对每一个消费者者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保证每个消费者对收费行为的知情权,保证每项收费的统一性,严格执行明码标价。

  当事人的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一、登记注册管理1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未明码标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经营台账,无收费单据,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价格监督8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罚款共计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未明码标价行为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未明码标价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照经营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7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三份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