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623-338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09-24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个市监罚〔2021〕41号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41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个旧市大屯镇鸿运宾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L53W57H

  住  所:个旧市大屯镇海风路171号

  经营者:陈娅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501********1241

  联系电话:138****1956

  联系地址:个旧市大屯镇海风路171号

  2021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大屯镇海风路171号的个旧市大屯镇鸿运宾馆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经营者未以任何方式向顾客公示住宿服务价格,未执行明码标价。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1年5月8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7年11月7日经营,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范围是住宿服务,有四名员工。收费依据属营利性住宿服务机构,住宿服务收费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收费工作由当班服务人员收取,没有专门的员工,收费开具的收据是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顾客要求开收费收据的就提供,不要求开具的就不开了,收费方式主要有现金或微信转账。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没有查看到住宿服务的明码标价,从营业至今没有制作过相应的价格公示牌。当事人称因从事多年住宿服务活动了,对收费标准已经很熟悉,能保证同样的住宿服务都做到收费标准一样。因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做账,无法计算清楚没明码标价以来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宾馆用房产权情况说明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从经营至案发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整改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7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1]1-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对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的内容及销售进行了明文规定,当事人作为长期从事住宿服务的营利性住宿服务机构,面向的是广大消费者,对每一个顾客均发生收费行为,应该保证每个顾客对收费行为的知情权,保证每个住宿服务价格收费的统一性,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场地、规格、等级、记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 ”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经营台账,收费单据不全,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 (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价格监督88.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一般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扣押并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帐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帐))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 年 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五 份, 一 份送达,一 份归档, 三份存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