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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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52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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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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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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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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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37号
当事人:个旧市丹莉熟食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
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编号:YNX2501101485
住 所:个旧市大尔多超市内烤鸭摊
经营者:田*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401********0944
联系电话:131****0961
联系地址:个旧市大尔多超市内烤鸭摊
2021年6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大尔多超市内的个旧市丹莉熟食摊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未以任何方式向消费者公示销售食品价格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1年6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5月27日开始经营,持有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主要的经营范围是烤鸭、油炸食品销售,有三名员工。收费依据属营利性机构,食品价格不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没有专门的收费人员,收费工作由现场工作人员收取,收费方式有现金或微信转账。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内没有查看到进行了食品价格的明码标价,从营业至今没有制作过相应的标价牌。当事人称同样的食品能做到收费标准一样。 因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做账,无法计算清楚没明码标价以来的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属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场地租赁协议》、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从经营至案发时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未明码标价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整改后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已明码标价,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1]2-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执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的规定,因当事人没有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确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五)应当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从业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进行整改,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价格监督88.《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0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1、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