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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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526-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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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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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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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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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4号
当事人:个旧市蔓耗镇红莲杂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PKLPY4L
住 所:个旧市蔓耗镇亿家人超市对面
经营者:张*明
身份证号码:532723********0633
联系电话:133****753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个旧市蔓耗镇亿家人超市对面
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蔓耗镇亿家人超市对面的个旧市蔓耗镇红莲杂货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一个冰柜中发现有用塑料袋包装的多种冻肉制品,包装袋纸质标签上标注有外文“COUNTRY OF ORIGIN/原产国,THAILANO/泰国”字样,现场不能出示进口食品的报关单、检疫检验报告、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等相关证明来源材料。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6月份开始经营,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2月2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一个冰柜中发现有冻鸡爪、冻鸡脚筋、冻鸡肌腱、冻鸡翅中共36袋冻肉制品。其中:冻鸡爪30克有1袋,规格2公斤/袋,批号4462322-02,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44;冻鸡肌腱有2袋,规格1公斤/袋,批号1096232203,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109;冻鸡爪30克以下,有1袋,规格2公斤/袋,批号23623581112,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23;冻鸡爪30克以上,有1袋,规格2公斤/袋,批号536306002,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53;冻鸡翅中有1袋,规格2公斤/袋,批号0763158-05,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07;冻鸡翅中,有6袋,规格2公斤/袋,批号0763158-07,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07;冷冻鸡爪35克以上,有11袋,规格2公斤/袋,批号256323806,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25;冻鸡脚筋有13袋,规格1公斤/袋,批号256313702,原产地泰国,企业注册号EST25。因上述商品包装袋纸质标签上标注有外文COUNTRY OF ORIGIN/ 原产国,THAILANO/泰国字样,但现场不能提供部分冻肉制品的报关单、检疫、检验报告等相关进口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所以立案调查。经查,36袋冻肉制品均从“蒙自鸿达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货,能出示部分进货单。当事人没有与供应商“蒙自鸿达冷冻食品经营部”签有协议或合同,一般订货方式是打电话给供应商,口头报自己需要的冻品种类和数量,然后由供应商通过货运车带来店里面。当事人不记得供货商姓名,提供供应商电话为15925326697,付款方式是微信支付或者银行转账汇款给供应商。当事人平时将一部分冻肉制品零售给镇上的烧烤店和小吃店,以及附近修建高速公路的项目部,另一部门当事人自己经营烧烤。在以往的交易中,当事人没有刻意向进货商要过报关单和检验报告等证明合法来源书面材料,供应商也没有主动提供过给当事人。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将已销售给个体工商户“个旧市蔓耗镇渔人码头美味坊”的4袋鸡脚筋进行召回,并退款200元。主动向蒙自鸿达冷冻食品经营部索要36袋冷冻肉制品品的报关单、检验单等相关证明材料提交我局,经我局核查以下4种冷冻肉质品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材料:1、冻鸡翅中,批号为0763158-05、0763158-07,有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出库证明;2、冻鸡肌腱,批号1096232203,有报关单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冻鸡爪35克以上,批号256323806,有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4、冻鸡脚筋,批号为2563137-02,有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下3种冷冻肉质品无合法来源证明材料:1、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4462322 -02)提供的报关单进口日期是2020年8月2日,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日期是2020年8月4日;2、冻鸡爪30克以上(批号536306002)提供的报关单进口日期是2020年4月7日,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日期是2020年4月3日。3、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23623581112,时至2021年1月4日,当事人仍然没能提供相关证明合法来源书面证明材料 。综上,无合法来源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4462322-02、23623581112)共进货12袋,进货价格分为56.67元/袋和33.33元/袋,进货总额540元。销售价格为65元/袋,剩余数量各1袋;无合法来源的冻鸡爪30克以上(批号536306002)进货6袋,进货价格为33.33元/袋,进货总额200元,销售价格为65元/袋,剩余数量1袋。因为当事人未做销售台账,加之有部分是自己进行加工烧烤出售,所以无法统计具体零售数量。当事人自愿将无合法来源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4462322-02、23623581112)各1袋、无合法来源的冻鸡爪30克以上(批号536306002)1袋,共三袋冻鸡爪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物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租房合同书》、《暂住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冻肉制品,冰柜中存有用塑料袋包装的3袋无合法来源冻肉制品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9页,证明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四、个旧市蔓耗镇渔人码头美味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权证明、身份证复印、单据各1份,相片2张,对经营者李明旭的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给其进口物品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蒙自鸿达冷冻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部分进货单据复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泰国进口冻肉制品的进货渠道。
证据六、报关单、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和出库证明复印件20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冻肉制品中有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4462322-02、23623581112)各1袋、无合法来源的冻鸡爪30克以上(批号536306002)1袋无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事实存在。
证据七、照片1 8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冰柜中存有用塑料袋包装的36袋泰国进口冻肉制品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自愿将无合法来源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4462322-02、23623581112)各1袋、无合法来源的冻鸡爪30克以上(批号536306002)1袋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证据九、《收款条》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之前卖给个旧市蔓耗镇渔人码头美味坊的4袋鸡脚筋,已经在2020年12月22日退款200元给个旧市蔓耗镇渔人码头美味坊,主动召回鸡脚筋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罚听告[2021]1- 0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从事冻肉制品销售,在进货时没有履行到查验货物相关进口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责任义务,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已造成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冻肉制品的违法事实存在。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执法调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了整改,之前销售给个旧市蔓耗镇渔人码头美味坊的4袋鸡脚筋,已于2020年12月22日主动召回并退款200元给个旧市蔓耗镇渔人码头美味坊。存在问题的3个品种冻品经市疾控中心采样检测核酸结果为阴性,并且当事人自愿将无合法来源冻鸡爪30克以下(批号4462322-02、23623581112)各1袋、无合法来源的冻鸡爪30克以上(批号536306002)1袋,共三袋进口冻肉制品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