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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525-82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0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56号

  当事人:个旧市大屯义航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Q611R47

  住 所:个旧市大屯北部工业园区门面

  经营者:雷*义

  身份证号:522401********3536

  2021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个旧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的情况下,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大屯北部工业园区门面的个旧市大屯义航商店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看该商店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墙面除悬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外当事人不能出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烟草制品。为查清事实真相,2021年7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大屯义航商店位于个旧市大屯北部工业园区,于2021年3月19日开始经营,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烟零售,有2名员工。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店除悬挂有营业执照外没有任何其他经营许可证。此前,个旧市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该商店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对该商店无卷烟识别码的卷烟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堪验)笔录并于2021年7月18日依职权移送我局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当事人的卷烟都是2021年6月22日从玉溪、昆明进的货,有红河、云烟、玉溪、中华、红塔山等牌子。根据个旧市烟草专卖局个烟移(2021)第38号移送财物清单以及市场零售指导价计算,该批卷烟具体情况如下:其中红河(硬88)99条、市场零售指导价120元/条,计11880元;红河(硬99)5条、市场零售指导价140元/条,计700元;红河(软甲)2条、市场零售指导价55元/条,计110元;云烟(软珍品)11条、市场零售指导价230元/条,计2530元;玉溪(硬和谐)14条、市场零售指导价420元/条,计5880元;玉溪(软)6条、市场零售指导价230元/条,计1380元;中华(硬)4条、市场零售指导价450元/条,计1800元;红塔山(硬恭贺新禧)6条、市场零售指导计150元/条,计900元;云烟(硬云龙)5条、市场零售指导价150元/条,计750元;红塔山(细支传奇)5条、市场零售指导价150元/条,计750元;以上数量卷烟10个品种共157条,违法经营额共计2668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发票、称以现金付的进货款。当事人对进货的卷烟价值由个旧市烟草专卖局按市场零售指导价计算共计26680元予以认可。当事人称在此之前没有经营过烟草制品,这批卷烟还没来得及打开就被查获,没有进行过销售,因而没有获得利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房合同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证据四:个旧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个烟移(2021)第38号)、个旧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个旧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个烟存通(2021)第3-38号)、个旧市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个烟存处通(2021)第3-38号)、个旧市烟草专卖局移送财物清单(个烟移(2021)第38号)及个烟移(2021)第38号的案件移送回执,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被个旧市烟草专卖局查获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9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1]1-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只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烟草制品。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