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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525-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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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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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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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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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30号
当事人:个旧市建忠防水材料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501MA6MMAXC33
住 所:个旧市胜利路144号铺面
经营者:刘*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22*******1255
联系电话:131****449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个旧市胜利路144号铺面
2021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投诉,对位于个旧市胜利路144号铺面,个旧市建忠防水材料门市部进行检查,其经营场所销售的立邦内墙乳胶漆涉嫌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职权依法对其销售的71桶立邦乳胶漆实施了强制措施,进行暂扣并委托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为查清事实真相,2021年3月1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建忠防水材料门市部于2009年10月29日经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个旧市胜利路144号铺面,经营范围:室内装饰材料、防水材料零售。2021年3月28日我局收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经我公司授权人员,通过对产品标识码、生产日期批号及外包装、气味等方面地核查、检验,此批立邦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5161091 1692156)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已将该鉴定书送达,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今年1月从上门推销立邦漆的一个小伙子处进了这批货,通过与微信名为“优质(涂料、石头漆、多彩)”的人联系,从昆明云南劳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货到当事人门市部。分别为:“立邦新时时丽”系列,生产日期批号为:CEC2020ELP00207783/云南昆明6,规格17升/桶,数量10 桶,进货价格115元/桶,销售价格180元/桶,货值金额1800元;“立邦净味120、 2合1”系列,生产日期批号为:CEC2019ELP00207783/云南昆明6,规格18升/桶,数量25桶,进货价格220元/桶,销售价格300元/桶,货值金额 7500元;“立邦金装5合1”系列,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11063B25 CEC00260726320-2-1/上海/5,规格18升/桶,数量30桶,进货价格419元/桶,销售价格500元/桶,货值金额15000元;“立邦净味120竹炭3合1”系列,生产日期批号为:5/20190628/5861,规格15升/桶,数量12桶,进货价格380元/桶,销售价格460元/桶,货值金额5520元;“立邦净味120竹炭5合1”系列,生产日期批号为:6/201903237/6A92,规格15升/桶,数量5桶,进货格530元/桶,销售价格600元/桶,货值金额3000元。五种内墙乳胶漆数量共计82桶,货值金额共计32820元。当事人称因为手机遗失,所以记录已不在,没有进货单据或微信凭证。当事人共销售了5桶“立邦新时时丽”系列,违法所得325元;1桶“立邦净味120 、2合1”系列,违法所得80元;3桶“立邦金装5合1”系列,违法所得243元;2桶“立邦净味120竹炭3合1”系列,违法所得160元;共计销售11桶,违法所得808元。剩余71桶尚未进行销售。当事人属于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租房合同、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0页,证明该公司商标的注册持有情况的原始数据及商标持有人的变更状态。
证据三: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1份、承诺书1份、情况说明1份,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授权打假人员的基本情况属实。
证据四: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投诉函1份、产品价格表1份、产品对比图片2页、鉴定书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个市监强[2021]1-2号)、财物清单1份(个市监扣[2021]1-2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个市监延强[2021]1-2号),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况。
证据六: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1份(个市监鉴[2021]1-2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个市监鉴告[2021]1-2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结果告知书1份(个市监结告[2021]1—2号),证明对当事人所销售产品委托检验的情况以及该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七: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八:对当事人讯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九:现场拍照相片16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销售“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4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1]1-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购进了82桶侵权产品,销售了11桶,剩余71桶均未售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从轻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立邦新时时丽”系列5桶;“立邦净味120 、2合1”系列24桶;“立邦金装5合1”系列27桶;“立邦净味120竹炭3合1”系列10桶;“立邦净味120竹炭5合1”系列5桶。五种内墙乳胶漆共71桶。
2、从轻处予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