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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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12524-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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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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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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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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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28号
当事人:个旧市金帆石膏装饰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2501600014004
住所:个旧市金湖西路火车站86幢旁铺面
经营者:何*
联系电话:139****5228 其他联系方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322********145X
联系地址:个旧市金湖西路火车站86幢旁铺面
2021年3月12日,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投诉函,投诉位于个旧市金湖西路火车站86幢旁的个旧市金帆石膏装饰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立邦”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同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职权依法对其销售的31桶立邦乳胶漆实施了强制措施,进行暂扣并委托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执法人员当场进行了拍照。为查清事实真相,2021年3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个旧市金帆石膏装饰经营部于2008年3月24日经个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场所位于个旧市金湖西路火车站86幢旁铺面,经营范围:双飞粉、石膏线条零售。当事人销售的该批“立邦”乳胶漆是2020年6月一个不知名女士到店推销的,共进货3个系列,分别为:1、“立邦净味120竹炭5合1”系列,规格15升/桶,进货价240元/桶,销售价360元/桶,数量9桶,货值金额3240元;2、“立邦净味120、2合1”系列,规格18升/桶,进货价140元/桶,销售价240元/桶,数量12桶,货值金额2880元;3、“立邦新时时丽”系列,规格17升/桶,进货价100元/桶,销售价120元/桶,数量14桶,货值金额1680元。以上共计35桶,货值金额共计7800元。期间在装修工程上使用了“立邦净味120、2合1”系列1桶,“立邦新时时丽”系列3桶,合计4桶,剩余31桶尚未销售。2021年3月18日我局收到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的鉴定书,鉴定结论为:“经我公司授权人员,通过对产品标识码、生产日期批号及外包装、气味等方面的核查、检验,此批立邦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不属于“立邦油漆(香港)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使用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15161091 1692156)相关联公司生产的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2021年3月22日该鉴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无异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经营场地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在其进货过程中未履行查验货品合法来源证明材料的义务,销售侵犯“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四: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立邦漆市场价格表1页,证明该批侵犯 “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市场货值金额为18176元。
证据五:投诉函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书1份、委托书1份、承诺书1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情况说明1份。证明生产厂家为立邦涂料(成都)有限公司及厂家授权打假人员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0页,证明该公司商标的注册持有情况的原始数据及商标持有人的变更状态。
证据七: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委托书1份(个市监鉴[2021]1—6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期间告知书1份(个市监鉴告[2021]1—6号)、鉴定书1份(编号(2021)1—6)共1页,证明委托检验的情况以及当事人销售的产品确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
证据八:相片9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及销售“立邦”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违法行为的事实存在。
证据九: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个市监强[2021]1—6号)、财物清单1份(个市监扣[2021]1—6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延期决定书1份(个市监强延[2021]1—6号),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实施查封扣押的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4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告〔2021〕1-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中态度端正、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购进了35桶侵权产品,装修时使用了4桶,剩余31桶均未售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86.《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规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从轻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 7.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从轻给予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产品“立邦净味120竹炭5合1”系列,规格15升/桶,数量9桶;“立邦净味120、2合1”系列,规格18升/桶,数量11桶;“立邦新时时丽”系列,规格17升/桶,数量11桶。以上共计31桶。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