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524-740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0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26号

  当事人:个旧市大屯镇家福米线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532501MA6LNY566K

  住所(住址):个旧市大屯镇环城东路

  经营者:吴*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32501********1211

  联系电话:138****1421

  联系地址:个旧市大屯镇环城东路

  2021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个旧市大屯镇环城东路的个旧市大屯镇家福米线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米线厂使用过期大米原料进行鲜米线的生产加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使用过期大米进行鲜米线生产加工销售。为查清事实真相,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厂从1997年开始经营,现有员工12人,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及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经营范围为:米线加工生产、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登记经营者为吴家福。实际经营者是其儿媳妇王萍,经营场所属于儿媳妇王萍自有产权。主要以大米为原材料,以DBS/53-2014鲜米线(水米线)、DB53/229-2007为标准生产加工销售鲜米线。2021年2月7日,我局在当事人生产车间发现有5个批次的大米即:2019年8月8日生产的12袋;2019年12月17日生产的115袋;2020年2月3日生产的70袋;2020年3月5日生产的3袋;2020年4月29日生产的17袋。保质期都是6个月,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限。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5个批次共计217袋、价值34611.5元的大米进行了封存扣押。上述过期大米均为当事人从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大米时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出具了大米的质检报告,报告显示大米为合格产品。由于当事人管理不严,新冠病毒疫情发生后,生意不好,没能及时清理库存,没在生产米线时认真核对原材料大米的生产日期,导致2021年2月7日使用过期大米进行鲜米线的生产加工销售。当天共生产鲜米线3355斤。具体销售情况如下:发货给张文辉190斤、杨丽240斤、乔云350斤、后勇40斤、马建生195斤、王振华50斤、李刚235斤、胡美丽35斤、王林芝110斤、杨锐150斤、李保德195斤、施建峰170斤、丁勇110斤、王春林30斤、后云255斤、李双玉175斤、王娜825斤。批发价为1.00元/斤,货值金额合计为3355元。除去当日小工工资、水、电成本、获利300元。对于该厂2021年2月7日以前是否使用过期大米进行鲜米线生产加工销售,因当事人没有制作完整的进销货台账,无证据证实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使用过期大米为原材料加工鲜米线的违法行为。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也没有接到过消费者食用上述过期大米原料生产的鲜米线质量问题的投诉,未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的食品造成的危害后果。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2019年1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当事人生产的三个批次鲜米线的检验报告(NO:201912SP2827、NO:202007SP1984、NO:202101SP0078号),三份报告均显示该厂生产的鲜米线为合格产品。该厂于2021年2月7日我局执法检查后立即对已经销售的鲜米线全力进行了召回、共召回鲜米线320斤,于2021年2月8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自愿进行了销毁。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过期大米原料进行生产加工销售鲜米线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营场地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加工生产鲜米线,并进行销售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2份,发货凭证1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过期大米加工生产鲜米线、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3355元,获利300元的违法事实存在。

  证据四: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对该厂鲜米线的3份检验报告(NO:201912SP2827、NO:202007SP1984、NO:202101SP0078)复印件。2019.12.16、2020.03.25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出厂大米的质检报告复印件2份、单号为2020-03-27-00018-19104大红屯商品销售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日常开展经营活动、所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使用的原材料也是从有正规检验手续的厂家进货的情况。

  证据五:召回凭证2张、销毁照片9张。证明当事人积极履行食品安全召回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采取补救措施的事实存在。

  证据六: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个市监扣(2021)1-03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个市监财(2021)1-03号)、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决定书(个市监延强(2021)1-0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大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证据七:现场照片11张,证明当事人正常经营以及违法使用过期大米进行鲜米线生产加工并销售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过期大米原料进行鲜米线生产加工销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3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处听告[2021]1-0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鲜米线为千家万户消费者的日常食用食物,食品安全责任重大,当事人长期从事鲜米线加工、生产销售,应当建立完善的进销台账,对原材料的使用进行严格把关,防止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加工,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当事人违法使用过期大米进行鲜米线生产加工并销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执法调查,及时对问题鲜米线进行了召回,召回的320斤鲜米线在我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自愿进行了销毁处理。2019年12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由红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测中心出具的当事人生产的三个批次鲜米线的检验报告(NO:201912SP2827、NO:202007SP1984、NO:202101SP0078号),三份报告均显示该厂生产的鲜米线为合格产品。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没有接到过消费者食用涉及当事人生产鲜米线有关质量问题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从轻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没收217袋超过保质期的大米;

  3.罚款50000元。

  合计:503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