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监管
-
索引号20240913-212545-887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12-20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3号
当事人:马* ,女,42岁,回族
住 所(住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小芭蕉e路通物流城内
联系电话:151****8286
身份证号码:532621********2922
联系地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小芭蕉e路通物流城内
2020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小芭蕉e路通物流城内马银经营物品托运的场所进行了检查,该托运部大约有200平方米,现场摆有两张办公桌,6个货物托运箱。其中一张桌子上摆放有《昆明恒通(鸿骐)快运托运单》,单子下方标注有“鸡街、大屯等提货点:鸡街镇小芭蕉三岔路口e路通宾馆停车场 电话:0873-2990075 18887309909 15187348286”,另一张桌上摆放有监视器,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0年12月3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月1日与个人段俊义租赁的场地,签订有场地租赁合同,实际经营时间为2020年11月15日开始,原该地点也为快运托运部。从当事人开始经营起,因中途发生疫情,当事人被隔离14天,实际经营时间为一个月。昆明恒通(鸿骐)快运托运是当事人的上级供货方,当事人负责该托运部托运货物到个旧鸡街、大屯、红钢等地的发货工作,所使用的托运单是昆明恒通(鸿骐)快运托运制作的,与昆明恒通(鸿骐)快运托运的车辆每天固定时间上下,形成了进货模式,平时主要负责办理接、发货的相关手续。当事人称以为要先办理消防许可证,经批准后才办理营业执照,将程序弄反了,所以没办理营业执照就开业了。当事人从开业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当事人因没有做账,支付房租、水电、员工工资后,处于无盈利阶段,故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日接单外包装标注为“阿兰那”牛腩(20kg箱)50箱物品,运送到当事人托运部后,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发现“阿兰那”牛腩包装袋上无任何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标识。当事人自称对无相关产品标识的“阿兰那”牛腩因外面是绿色编织袋包装的货物,具体标识看不清楚。“阿兰那”牛腩(20kg箱)包装箱经个旧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取样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导致当事人和5名员工,还有货主、执法人员都被隔离观察,对正在进行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托运物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租房协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自然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物品托运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营业的行为以及托运的“阿兰那”牛腩经个旧市疾控中心对“阿兰那”牛腩包装箱取样后检测新冠肺炎核酸呈阳性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物品托运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昆明恒通(鸿骐)快运托运单3份,证明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事实存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1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听告[202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照从事物品托运,没有主动办理相关资质证照,在进货时没有履行到查验货物相关进口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责任义务,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其行为已造成违法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照经营物品托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导致2020年12月3日接单的50箱到货货物中有外包装标注“阿兰那”牛腩(20kg/箱)货物核酸检测为阳性,当事人本人和5名员工,还有货主、执法人员都被隔离观察了,对个旧市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1)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给予当事人从重处罚,罚款9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