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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545-69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1-12-20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个市监罚〔2021〕1号 

  当事人:李*玉 ,女,55岁,回族 

  住 所: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西营 

  联系电话: 151****4332 

  身份证号码:532233********0409  

  联系地址: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西营 

  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西营的李巧玉加工腌牛肉制品场所进行了检查,在其一个冰柜中发现的用塑料袋包装的16个牛舌头,包装袋上无任何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标识,纸质标签上是一些外文,外文标注有“MINISTERIO、DA AGRICULTURA 、BRASIL、INSPECIONADO4333、S.I.F.”等,无任何中文字样。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也不能提供牛舌头的报关单、检疫、检验报告、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供货人详细信息等相关证明来源材料。为查清事实真相,我局于2020年12月7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两年前开始经营,平时主要加工牛肉腌制品,因是在鸡街农贸市场内摆摊销售,所以没有办理执照。加工场所在个旧市沙甸街道办事处西营自家房屋内,因是农村自建房,尚无房产证。2020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加工场所内的一个冰柜中发现存放有用塑料袋包装的16个进口牛舌头。当事人承认大约在八、九个月前,在农贸市场内卖牛干巴,有一个从未见过的男人,用一个麻袋装着进口的牛舌头沿市场内售卖,就与其进了货,当事人并不知道该男子的名字、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16个进口牛舌头包装袋上无任何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产品标识,外包装纸质标签上标注的是一些外文,外文标注为“MINISTERIO、DA AGRICULTURA、BRASIL 、INSPECIONADO4333 、S.I.F.”,无任何中文字样,销售者没有告诉当事人是哪个国家的产品。当事人只有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年龄又较大,没见过什么大世面,不知道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所以不知道进口商品需要什么手续才是合格商品。当事人共购进了20个牛舌头,但没有对外销售,因生意不好,被当事人和女儿自己煮吃了四个。该批牛舌头的进货价是25元/斤,即50元/公斤,一个大约0.95公斤,即20个牛舌头的大约总货值1000元,用的是现金支付,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之后没有再见过这个销售牛舌头的人,不能提供牛舌头的报关单、检疫、检验报告等相关进口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属无照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照片2张(身份证遗失),证明当事人的自然人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正常加工销售牛肉制品,冰柜中存有用塑料袋包装的16个无合法来源牛舌头的事实存在。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证据四:照片 6张,证明冰柜中存有用塑料袋包装的16个无合法来源牛舌头的事实存在。 

  证据五: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自愿将无合法来源的16个牛舌头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0年1月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个市监罚听告[2021]1-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意见。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长期从事牛肉制品加工销售,因文化程度较低和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其没有主动办理相关资质证照,在进货时没有履行到查验货物相关进口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责任义务,虽无主观故意,但其行为已造成违法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无照经营无合法来源进口物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禁止为他人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广告等服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根据《云南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由查获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的执法调查,没有销售行为,无违法所得,16个牛舌头经个旧市疾控中心采样检测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为阴性,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自愿将16个无合法来源的进口牛舌头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每天15:00分以前,如果现金缴纳到个旧市任何银行网点 (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金)) 缴纳;如转账缴纳到当事人开户行(收款单位:财政机关:个旧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市级,收款国库:市国库,备注: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或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