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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监管
  • 索引号
    20240913-212354-084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28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

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吊销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红个处罚〔2024〕14号)。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云市监红个处罚〔2024〕14号) 

  联系地址:个旧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市场监管局窗口; 

  联系人:彭惠 卢艳梅;联系电话:0873-2125463 

   

   

  个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五份, 一份送达, 一份归档, 三份存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红河龙鑫化肥有限公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