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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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syjj/2025-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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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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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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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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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个旧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年—2026年)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相关单位:
现将《个旧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2025年—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个旧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1日
个旧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025年—202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危化品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工作要求,严把我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关,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设置,健全完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安监总局第65号令)、《云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原云南省安监局37号公告)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规范》(AQ4128-2019)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结合《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2022〕8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及《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云应急办〔2022〕8号)、《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公正、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避免垄断经营,缓解供需矛盾,减少非法销售行为。
三、规划数量
2025年至2026年,全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总数控制在46户,零售店(点)按照建筑性质划分为长期零售店和临时零售点(试行点)。
(一)长期零售店
按区域规划为大屯街道7户(新增1户);沙甸街道2户(新增2户);锡城街道2户;鸡街镇12户;卡房镇7户;老厂镇2户;蔓耗镇7户;贾沙乡3户(新增1户);保和乡2户(新增1户)。
由于我市城区范围内建筑物密集,无法满足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距离要求,原则上金湖街道、宝华街道不设置长期零售店。
(二)临时零售点(试行点)
为满足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人民群众在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的实际购买需求,个旧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增设2户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作为试行点,缓解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供需压力,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购买需求。
四、布点规划条件
依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规范》(AQ4128-2019)规定,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此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应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规范》(AQ4128-2019)规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面积和存放限量限制、内部平面布置要求、建筑结构要求、消防和电气设施要求。
五、规划实施措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由市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乡镇(街道)积极配合布点现场审查,必要时可征求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意见建议。
原规划的39个零售网点使用原则上不变,由目前在用的老经营户继续使用。若老经营户因场所安全条件发生变化不达标、有严重违法行为等被取缔,或者因其他原因自行终止经营活动的,空出的网点指标纳入下一年新增布点范围统筹安排。新增的2个临时零售点(试行点)按照《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鼓励我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设置短期零售直营店,确保形成竞争机制。新增的5个长期零售店用于新增拟申请者(以下简称新申请人)的保障。为有效解决可能出现的新申请人超过可审批许可指标数的矛盾(即新增拟申请从事零售经营的人数超过本轮规划新增的5个网点),因此零售网点的申请使用将采取竞争考试的方式进行。市应急管理局拟于2025年5月发布考试方案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规划发布后各乡镇、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广泛深入宣传,让广大群众和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有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意向的人充分、全面知晓了解有关情况,从而依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正常参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点及许可证申请活动。
(二)市应急管理局要严格依据本布点规划实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工作,对不符合本规划的申请人,一律不予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严禁向未取得安全条件核查意见书的申请人,或者另行超布点总数量、布点范围和降低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切实把好准入关,推动全面提升安全条件。
(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位置、改变或降低经营场所安全条件;严禁一证多店、异地销售和储存;当出现经营场所安全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地点搬迁、场所位置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局。负有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要全面落实责任,强化布点使用情况监管,加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无证经营和非法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要严厉打击,对零售店(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不符合规划布点和场所安全条件要求的,及时互通信息,实施联合整治。
(四)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冒用或伪造许可证,发现情况市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本规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0日。
附件:个旧市2025年—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附件
个旧市2025年—2026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表
序号 | 乡镇 | 布点数量 | 备注 |
1 | 金湖街道 | 2 | 临时零售点(试行点) |
2 | 宝华街道 | 0 | |
3 | 大屯街道 | 7 | 新增1户 |
4 | 沙甸街道 | 2 | 新增2户 |
5 | 锡城街道 | 2 | |
6 | 鸡街镇 | 12 | |
7 | 卡房镇 | 7 | |
8 | 老厂镇 | 2 | |
9 | 蔓耗镇 | 7 | |
10 | 贾沙乡 | 3 | 新增1户 |
11 | 保和乡 | 2 | 新增1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