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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
  • 索引号
    20240913-205610-892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2-28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个旧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的通知

个安〔2023〕3号

各乡(镇、街道),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现将《个旧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个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个旧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规范我市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分类分级挂牌督办工作,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个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管理和环境上的缺陷。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确认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评估确定。

  对安全生产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存在异议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认定。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来源包括:

  (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上报;

  (二)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

  (三)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领导批转;

  (四)安全生产督察、巡查、考核发现的;

  (五)乡镇(街道)及其行业监管部门依职权检查发现的。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实行排查、上报、挂牌、治理、验收、核销“闭环式”管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是指市政府、乡镇(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作为挂牌督办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提出明确督办、告诫要求,并采取下达挂牌督办文件的形式,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整改措施,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的专项工作。

  第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防控、治理的责任主体,是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中的治理责任单位(以下统称“治理责任单位”)。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三个必须”的原则进行。

  (一)各乡镇(街道)或者市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发生在本辖区或本行业领域且乡镇(街道)或市行业监管部门可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各乡镇(街道)或者市行业监管部门与重大事故隐患所在辖区、行业领域对挂牌督办主体存在争议的,由市安委会或授权市安委办指定。

  (三)市政府(具体由市安委办负责承办,报市政府批准,下同)负责监督管理和挂牌督办以下重大事故隐患:

  1.跨乡镇、跨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

  2.整治难度大,乡镇(街道)或者市行业监管部门难以自行组织、督促落实整改,确需提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3.已由乡镇(街道)或者市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隐患;

  4.国家、省、州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5.其他市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由市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和挂牌督办工作台账。市安委办将定期(每季度)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对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跟踪调度,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按规定将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管和核销情况报送至市安委办,市安委办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安委会审定。

 

  第二章 核查挂牌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填写《个旧市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见附件1),载明隐患名称、隐患部位、隐患类别、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主要危害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措施、治理时限、初步估算治理资金等信息,并按照类别分别向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各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决定自行挂牌督办或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单位根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和分析评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挂牌督办:

  (一)经核查评估,确属于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确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上级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其他认为有必要由本单位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对受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评估认为有必要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应当向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专家或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意见以及需要提请挂牌督办的理由。经本单位挂牌督办但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包含隐患挂牌督办情况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乡镇(街道)或行业监管部门经核查评估决定挂牌督办的,应当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分送相关属地乡镇或行业监管部门和治理责任单位。同时,对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依法依规曝光督办隐患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包括隐患名称、具体位置、类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

  (二)督办事项和办理期限;

  (三)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四)跟踪督办联系人。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接到或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办理下列事项: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下达整改指令、强制措施等执法文书;

  (二)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必要时依法暂扣有关证照;

  (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在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对因外部因素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协调配合单位(部门)及具体责任人;

  (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控,完善与当地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提高联合应急处置能力;

  (六)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挂牌公示并按规定向社会通报;

  (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后提交复查验收报告,并依法加强对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八)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审查验收合格,经挂牌督办单位批准核销,应准予复产复工。

  第十五条  被挂牌督办单位应当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加大安全投入,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力度,在规定期限完成隐患整改任务。市、乡两级财政应当结合实际,对依靠责任单位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投入高、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三章 监督治理与审查验收

  第十六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当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控主体责任。除按挂牌督办要求局部或全部停产停业外,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挂牌督办期间,至少进行两次进展情况督查。督促治理责任单位严格落实整治方案,协调解决治理责任单位依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跟踪掌握隐患治理情况,并将每次协调、检查、督查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治理责任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完成后,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在治理期限到期前,组织本单位具备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不具备自行组织评估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见附件2)。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

  第十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组织现场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责令其继续治理加以改正;审查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治理责任单位在治理期限到期后10日内未提出书面核销事故隐患及恢复生产申请,经挂牌督办单位主动检查发现其拒不执行整改指令或整改无望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延期、吊销证照、依法关闭等信息应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治理时限到期前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申请(见附件3)。由各乡镇(街道)和市行业监管部门挂牌督办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由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挂牌督办的,必须经行业主管副市长审核后报请市安委会或市安委办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原则上只能1次,最长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巡查范围。对工作不力、治理进展缓慢或治理效果较差的,由市安委会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专项督导、约谈曝光、巡查问责,并在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时严格检查扣分;未按期消除或拒不整治的,当年取消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资格,并通报组织部门和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市安委会将严格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问责制,对隐患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到位、或拒不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承担重大事故隐患协调督办事项的有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报送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因隐患治理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治理责任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且负有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依法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个旧市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

存在隐患单位

 

行业领域

 

检查时间

 

单位负责人

及联系电话

 

隐患来源

 

隐患名称

 

隐患位置

 

隐患类别

 

隐患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主要危害和整改难易度分析

 

 

 

治理措施

 

 

 

治理时限

 

初步估算治理资金

 

 

备注

 

附件2

个旧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核销申请表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隐患名称

 

治理责任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挂牌文号

 

完成时限

 

隐患情况

 

 

治理情况

 

 

 

 

治理完成时间

 

治理责任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挂牌督办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附件3

个旧市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申请表

隐患治理责任单位

 

隐患名称

 

治理责任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治理情况

 

申请延期理由及防控措施

 

 

申请延期期限

 

 

治理责任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挂牌督办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