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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61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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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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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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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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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个旧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个安〔2023〕1号
各乡(镇、街道),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个旧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个旧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2月14日
个旧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安委〔2016〕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巡查对象以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为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巡查至有关重点企业单位。市级有关部门是指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市有关部门。
(二)巡查着力发现突出问题。巡查组根据国家和省、州、市年度或重点时段确定的专题,以及经市安委会议定的专题,深入巡查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巡查结果的运用。巡查工作结束后,巡查组要向市安委会汇报巡查结果;巡查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巡查发现好的经验及做法,市安委办将视情予以推广。
(四)问题和隐患的处理。巡查原则上不直接查处具体问题和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移交被巡查单位或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巡查不应影响被巡查单位的正常工作。
三、组织与分工
(一)全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具体由市安委会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方案,呈报市安委会审批。
(二)安全生产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组配备组长和副组长各1名。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熟悉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职领导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中层以上干部担任。
(三)安全生产巡查组成员3至5人,由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和安全生产专家组成,按照巡查工作需要和巡查重点工作分项抽调,确保每个分项有专人负责。
四、巡查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以及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等情况;
(三)落实市安委会印发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落实安全资金投入,强化安全宣教培训,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安全风险预防控制能力,推动城市安全发展等情况;
(四)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组织开展“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风险辨识、重大危险源管控,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及加大处罚问责力度等情况;
(五)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情况;
(七)健全社会化服务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以及推广应用“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等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等情况;
(八)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及时如实报送、公开事故信息和查处信息等情况;
(九)有关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的核查处理;
(十)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部署安排的其他事项落实情况。
五、工作方式
巡查组可结合巡查的主要内容和被巡查单位实际,有选择地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查单位工作汇报;
(二)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向有关人员个别谈话询问情况,受理反映被巡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以暗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
(五)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求的其他方式。
六、工作程序
(一)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每次巡查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下发,在巡查工作开始前,组织巡查组成员集中培训;
(二)巡查组开始工作前应当向被巡查乡镇、部门、企业通报巡查工作任务,并采用表格式开展督查检查;
(三)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乡镇、部门、企业反馈相关情况,指出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四)被巡查乡镇、部门、企业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审核;
(五)各巡查组应当在工作结束后7日内,向市安委会报送工作情况报告;
(六)市安委会将巡查结果纳入对各乡镇、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七、相关要求
(一)安全生产巡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定期安全生产巡查。不定期巡查,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年度具体情况,向市安委会提出巡查建议和计划,经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组织实施。巡查时间根据巡查任务决定,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可视情适当延长。
(二)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为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专家技术支持保障,及时安排被抽调的监察员参加巡查工作,巡查工作产生的车辆运行费、差旅费原单位列支,其他必要工作经费由市应急局统一列支。
(三)各巡查组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党风廉政规定,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市安委会明确赋予的权限、职责,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对巡查工作过程做好记录,对重要证据、书面材料以及现场检查过程要进行音像视频摄录,存档备用。
(四)各乡镇、部门、有关企业要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巡查组在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巡查对象不如实、全面提供情况的,提请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