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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
  • 索引号
    20240913-205545-94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3-03-02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个旧市烟花爆竹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0年4月26日发布       2020年4月26日实施

  编制单位:个旧市应急管理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预案启动

  1.5 预案体系

  1.6工作原则

  2. 危险程度分析与应资源调查

  2.1危险程度分析

  2.2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3. 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

  3.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2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3.3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危险源监控

  4.2信息报告

  4.3预警行动

  5. 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分级响应标准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程序

  5.4指挥与协调

  5.5 现场紧急处置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0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红河州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个旧市境内的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燃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仓库火灾、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事件。

  (2)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市内公路或人员密集场所道路发生的碰撞、火灾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事件。

  (3)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急性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4)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乡镇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5)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

  预案体系

  全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并与《红河州烟花爆竹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指导全市烟花爆竹事故灾难,或自然灾害引起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领域的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1.6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乡(镇、街道)为主,实行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危险程度分析与应急资源调查

  危险程度分析

  个旧市辖区内没有登记烟花爆竹的生产企业,因地方风俗,春节等特别节日群众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全市现有烟花爆竹仓储和批发企业1家,烟花爆竹经营门店39家,有发生一般、较大甚至重大安全事故风险。烟花爆竹危险性主要是:火灾爆炸事故。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企业因缺少防护设施,或违规运输、存放,或违规燃放等,造成烟花爆竹仓库或售卖摊点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控制不当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事故,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火灾爆炸的事故风险程度严重。

  2.2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市消防救援大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云锡救援队(烟花爆竹分队)及有关市外救援力量等为本市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行动的重要力量。市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所、警察队伍等为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协助力量。 市卫生健康局主管的市内各医院、街道和乡(镇、街道)卫生所、各村卫生所等为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医疗救助力量。全市区、各乡(镇、街道)重要公共场所设置为重要应急救援避难场,是重大事故救援行动的安全避难场所。

  应急救援资源情况见《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附件。

  3.组织体系与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

  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信息通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交通、新闻宣传、专家技术、善后处理、资金物资保障和后勤工作组。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同《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第11章。

  3.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2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是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办事机构,设于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其工作职责是:

  1) 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2) 协调或调集相关救援组织参加救援。

  3) 经市政府同意,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

  4) 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市内各类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习。

  5) 监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6) 负责日常信息报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3.3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3.1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1)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能够处置,只需要市有关部门提供专家技术和物质装备等保障的,指挥长由事故所在地行政首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事故所在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2)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或市政府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州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

  (4)落实中央、省、州和市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汇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5)完成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

  (3)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

  3.3.4信息通信工作组

  由市工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保障现场的通信畅通。

  (2)传达中央、省、州、市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3.3.5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向省政府、州和市政府,及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3.3.6环境保护工作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大气、水资源等环境污染情况。

  (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3)向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3.3.7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市公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3.3.8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也可请求省政府、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省、州级专家给予支援。主要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研究、提出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3.3.9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市财政、应急、交运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

  (3)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宜。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负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3.3.10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省、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3.3.11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市人社、信访、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做好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协调做好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3.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和事故善后赔偿、补偿和恢复。

  3.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云锡救援队和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禁止不服从指挥盲目施救。

  4.预防预警机制

  危险源监控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购进、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的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涉烟花爆竹单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安全设施配置及检测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4.2信息报告

  一般以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事故报告规定如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较大以上事故1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州政府。

  (4)事故报告单位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正确做好事故续报工作,较大事故每日1次;重大以上事故每日续报2次,事故有扩大趋势的随时上报。

  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局、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3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局、街道和乡(政府)政府及安监站接到可能导致烟花爆竹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或扩大;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警级别按照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分为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由市应急管理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5.应急处置与救援

  5.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对应的预警行动分别用红、橙、黄、蓝表示。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1)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Ⅱ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Ⅲ级响应: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6)Ⅳ级响应:烟花爆竹仓库出现的火灾、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事件;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市内公路或人员密集场所道路发生的碰撞、火灾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事件;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30人以上急性中毒(中毒),或者100万元至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5.2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接受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处置。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但可能导致社会影响较大,大面积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部分启动本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人员涉险存在伤亡可能的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应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政府的请求,需要市政府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预案的决定。启动程序见下图。

  5.4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实施IV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人员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外事办。

  (6)必要时,商请地方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现场紧急处置

  5.5.1仓库外一般火灾

  发现仓库外火灾事故后,负责人接到报警后立即发出警报,并组织人员利用配备的消防器材进行灭火,全力保护仓库,限制火灾事故蔓延扩大危及仓库;

  5.5.2仓库内火灾

  总指挥或当日应急指挥值守人员接到现场人员发现仓库内火灾的报告后,组织现场应急小组进行人员疏散和实施灭火;

  (1)组织指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至安全地带;

  (2)组织现场应急小组人员,视仓库的危险等级及火灾现场内危险物质的品种、数量、性质、摆放位置等决定实施相应的急救方案;

  (3)仓库火灾有可能引发爆炸事故,危及仓库及外部安全距离内的人和物,应在安全距离外进行灭火救援,以防发生爆炸事故危及应急人员的生命安全;

  (4)应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安全距离外的地点,召集应急救援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搞清现场破坏情况及商品的实际存量和存放位置,根据具体情况谨慎组织救援并及时与外部取得联系。

  5.5.3仓库内爆炸火灾

  ①迅速判断和查明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抓住爆炸后和再次爆炸之前的有利时机,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力制止再次爆炸的发生;

  ②火灾扑救不能使用沙土盖压,以免增强爆炸物品爆炸时的威力;

  ③如果有疏散可能,人身安全确有可靠保障,应迅速组织力量及时疏散着火区域周围的爆炸物品,使着火区周围形成一个隔离带。

  ④扑救烟花爆竹堆垛时,水流应采用吊射,避免强力水流直接冲击堆垛,以免堆垛倒塌引起再次爆炸;

  ⑤灭火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尽量利用现场的地形、地物作为掩蔽体或尽量采用卧姿等低姿射水,消防车辆不要靠离仓库太近的位置;

  ⑥有可能发生爆炸等特别危险需紧急撤退的情况,应按照统一的撤退要求和撤退方法及时撤退;

  ⑦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事故原因,核定损失、查明责任,未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5.5.4运输车辆火灾爆炸

  运输车辆火灾爆炸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参照仓库内爆炸火灾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处置措施。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事故单位依法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应急队伍保障

  (1)个旧消防大队为烟花爆竹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云锡救援队为重要的专业救援力量。

  (2)涉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的单位组建和完善专业、专(兼)职救援队伍。

  (3)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必要时,请求驻个旧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7.3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2)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或乡(镇、街道)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7.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乡(镇、街道)、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乡(镇、街道)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2)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街道)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大量储存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安监站、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参加本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活动。

  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

  7.10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对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印发施行的《个旧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个政办发〔2018〕115号)同时废止。

  9.附件

  同《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