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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545-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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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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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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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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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有色金属冶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个旧市有色金属冶炼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0年4月26日发布 2020年4月26日实施
编制单位:个旧市应急管理局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预案启动
1.5 预案体系
1.6 工作原则
2. 危险性分析与应资源调查
2.1危险性分析
2.2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3. 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3.1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3.2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3.3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职责
4. 预警预防机制
4.1危险源监控
4.2信息报告
4.3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标准
5.2分级响应
5.3响应程序
5.4指挥与协调
5.5现场紧急处置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0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办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等法规及《红河州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有色金属冶炼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火灾、爆炸、有毒气体大量泄漏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事件。
(2)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3)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乡镇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安全生产事故。
1.5 预案体系
全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事故应急预案、有色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并与《红河州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指导全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或自然灾害引起的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
2.危险性分析与应急资源调查
旧市共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69家,主要是锡、铅、铜等有色金属冶炼;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火灾、爆炸、中毒窒息(含有限空间)、灼伤、触电伤害、机械伤害等
2.1危险性分析
有色金属冶炼及铸造的主要生产设备有顶吹炉、侧吹炉、底吹炉、电炉和与之配套的粉煤制备、煤气制备、脱硫制酸及供电、供水等公辅设施。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火灾、爆炸、中毒、起重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灼烫、触电、雷电、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粉尘危害、有限空间作业伤害等。其中最主要的风险为:火灾、爆炸、中毒、灼伤等。事故类型及风险评价结果详见下表。
事故风险分析表
2.2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市消防救援大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云锡救援队及有关市外救援力量等为本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行动的重要力量。市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所、警察队伍等为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协助力量。市卫生健康局主管的市内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所、各村卫生所等为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医疗救助力量。全市区、乡(镇、街道)安全可靠的公共场所设置为重要应急救援避难场,是有色金属冶炼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重要固定疏散目的地(就近选择)。
应急救援资源情况见《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附件。
3.应急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及职责
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成立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信息通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交通、新闻宣传、专家技术、善后处理、资金物资保障和后勤工作组。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同《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第11章。
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是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办事机构,设于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其工作职责是:
1) 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2) 协调或调集相关救援组织参加救援。
3) 经市政府同意,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
4) 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市内各类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习。
5) 监督、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6) 负责日常信息报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3.1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1)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市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能够处置,只需要市有关部门提供专家技术和物质装备等保障的,指挥长由事故所在地行政首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事故所在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2)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长担任或市政府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州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
(4)落实中央、省、州和市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汇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5)完成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
(3)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
3.3.4信息通信工作组
由是工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保障现场的通信畅通。
(2)传达中央、省、州、市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3.3.5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向省政府、州和市政府,及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3.3.6环境保护工作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大气、水资源、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
(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3)向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3.3.7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市公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3.3.8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也可请求省政府、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省、州级专家给予支援。主要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研究、提出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3.3.9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市财政、应急、交运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
(3)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宜。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负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3.3.10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省、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3.3.11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市人社、信访、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做好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协调做好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和事故善后赔偿、补偿和恢复。
3.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公安消防大队、云锡救援队和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禁止不服从指挥盲目施救。
4.预警预防机制
4.1危险源监控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标准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辖区内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定期进行安全评估;生产过程中重点涉及到的高温设备、危险化学品装置、有毒有害烟尘设备、高压设备、起重机械等及相关操作和作业环境,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安全设施配置及检测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4.2信息报告
一般以上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事故报告规定如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市应急办(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较大以上事故1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州政府。
(4)事故报告单位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正确做好事故续报工作,较大事故每日1次;重大以上事故每日续报2次,事故有扩大趋势的随时上报。
发生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办、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3预警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乡(镇、街道)及安监站接到可能导致有色金属冶炼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或扩大;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市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警级别按照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分为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由市应急管理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5.应急响应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对应的预警行动分别用红、橙、黄、蓝表示。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装备垮塌、爆炸、重大火灾、有毒气体泄漏等,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急性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造成1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装备垮塌、爆炸、较大火灾、有毒气体泄漏等,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人重伤(急性中毒),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装备垮塌、爆炸、较大火灾、有毒气体泄漏等,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人重伤(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装备垮塌、爆炸、较大火灾、有毒气体泄漏等,已经危及企业员工、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30人重伤(急性中毒),或者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5.2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接受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处置。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但可能导致社会影响较大的大面积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部分启动本预案。
响应程序
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人员涉险存在伤亡可能的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应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政府的请求,需要市政府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预案的决定。启动程序见下图。
5.4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实施IV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人员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外事办。
(6)必要时,商请地方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市应急管理局报市政府决定。
有色金属冶炼事故按照事故特征,主要分为:装备垮塌事故,熔融炽热物料泄漏事故,煤气、天然气等可燃物泄漏事故,硫化氢、氰化氢、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氧气火灾事故,粉尘爆炸事故等。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5.5.1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5.5.2装备垮塌事故处置要点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金属液、煤气、天然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和灼伤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损坏装置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天然气、氧气、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监测、分析,划定安全区域,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5.5.3熔融炽热物料泄漏事故处置要点
当熔融金属罐等发生烧穿、倾翻等,可能产生爆炸、高温灼伤、建筑物及其他设备设施烧损、火灾等事故,应急救援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熔融金属或其罐体降温。
(2)切断熔融金属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迅速切断爆炸区域电力、氧气等能源供应,清理现场各类电缆、信号线等易燃物品,防止四处飞溅的熔融态物料引发火灾。
5.5.4煤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可燃气体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及时采取措施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天然气、电力、氧气等,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2)未切断燃料源时不准盲目扑灭火源,防止引发再次爆炸。
(3)冷却时严禁向火焰喷射口射水,防止燃烧加剧。
(4)当可燃物储罐和压力容器火灾现场出现罐体震颤、啸叫、火焰由黄变白、温度急剧升高等爆炸征兆时,指挥员应果断下达紧急避险命令,参战人员迅即撤出或隐蔽。
(5)严禁处置人员在泄漏区域内下水道等地下空间顶部、井口处滞留。
(6)注意风向变换,适时调整部署。
5.5.5煤气、硫化氢、氰化氢、氯气、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毒物质泄漏、局部聚集、有限空间事故处置要点
(1)检测安全,有效控制,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同时,将中毒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组织施救。严禁盲目施救。
(2)迅速组织现场工作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3)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或组织抢修,控制有毒有害气体继续外泄。
(4)迅速组织撤离下风向人员,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5)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6)处置过程坚持以防毒、防爆为重点。
(7)严禁处置人员在泄露区域内下水道等地下空间顶部、井口处滞留。
(8)严密监视液相流淌、气相扩散情况(下水道、沟渠、低洼处、死角处),防止灾情扩大。
(9)注意风向变换,适时调整部署。
5.5.6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
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气源,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5.5.7粉尘爆炸事故处置要点
煤粉、可燃性金属粉尘或其他可燃性粉尘,可能会造成粉尘爆炸,并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粉尘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可燃性粉尘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可燃性粉尘;
(4)防止燃烧的粉尘引发次生火灾。
信息发布
宣传部或市政府负责事故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宣传部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经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后期处置
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事故单位依法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
7.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应急队伍保障
(1)个旧消防大队为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事故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云锡救援队为重要的专业救援力量。
(2)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的单位组建和完善专业、专(兼)职救援队伍。
(3)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必要时,请求驻个旧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应急抢险救援。
7.3 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或乡(镇、街道)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7.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
(2)各乡(镇、街道)、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乡(镇、街道)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3)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街道)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安监站、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参加本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活动。
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
7.10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对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生产安全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印发施行的《个旧市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个政办发〔2018〕112号)同时废止。
9.附件
同《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