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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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54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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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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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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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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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个旧市非煤矿山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0年4月26日发布 2020年4月26日实施
编制单位:个旧市应急管理局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启动
1.5 预案体系
2. 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与应资源调查
2.1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
2.2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
3.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2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3.3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3.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职责
4. 预防预警机制
4.1危险源监控
4.2信息报告
4.3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标准
5.2 分级响应
5.3 应急响应程序
5.4指挥与协调
5.5现场紧急处置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保险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7.10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科学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红河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个旧市境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选矿厂)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启动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本预案:
(1)露天矿山企业、排土场出现坍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库出现洪水漫顶、溃坝、滑坡等;地下矿山出现的透水、冒顶、片帮、炸药失控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事件。
(2)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3人以上急性中毒,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乡(镇、街道)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街道、乡镇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本预案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1.5 预案体系
全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的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预案、重大活动事故应急预案等组成,并与《红河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指导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灾难,或自然灾害引起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乡(镇、街道)为主,实行乡(镇、街道)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装备保障、队伍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 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与应急资源调查
2.1危险源危险程度分析
个旧市经济特点为是以生产锡为主并产铅、锌、铜等多种有色金属的冶金工业城市,需要进行有色金属矿的开采;辖区内非煤矿山主要是露天有色金属矿、露天采石场、地下有色金属矿、尾矿库以及选矿厂。市辖区域内分布较广,多在山区,交通条件欠佳。
个旧市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震加速度0.15g。矿山企业多分布在偏远山区,地质条件复杂。
个旧市每年5至10月水汽充足,形成雨季;年平均降水量1292.8毫米;雨季大部分地区雨量充沛,但分布不均,干季降水少,而汛期降水来势猛、历时短、强度大。水害导致的滑坡、泥石流、溃坝、尾矿库漫顶等须重点防范。
全市的非煤矿山主要有:露天矿山(包括小型露天采石场)、地下矿山、尾矿库、选矿厂。全市露天矿山27家,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坍塌、滑坡、泥石流、爆破伤害、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尾矿库49座,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洪水漫顶、渗漏、排洪、排水构筑物失效、滑坡等。地下矿山18座,采掘企业50家,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冒顶、片帮、爆破伤害、中毒窒息、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炸药爆炸等;选矿厂60家,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等。
露天矿山:坍塌、滑坡、泥石流、爆破伤害等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严重。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等,可能造成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较大。
尾矿库:洪水漫顶、溃坝、渗漏、排洪、排水构筑物失效、滑坡等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严重。
地下矿山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透水、冒顶、片帮、爆破伤害、中毒窒息、炸药爆炸等可能造成较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可能造成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严重。高处坠落,可能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较大。车辆伤害、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等,可能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较大。
选矿厂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触电等,可能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事故风险程度一般。
应急救援资源概况
市消防救援大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云锡救援队(非煤矿山分队)及有关市外救援力量等为本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行动的重要力量。市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所、警察队伍等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协助力量。市卫生健康局主管的市内各医院、乡(镇、街道)卫生所、各村卫生所等为应急救援行动的重要医疗救助力量。全市区、各乡(镇、街道)重要公共场所设置为重要应急救援避难场,是重大事故救援行动的安全避难场所。
应急救援资源情况见《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附件。
3.
组织体系和职责
3.1协调指挥机构
在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下成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应急管理局主管非煤矿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担任。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及因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指导和监督,对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信息通信、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治安交通、新闻宣传、专家技术、善后处理、资金物资保障和后勤工作组。
市政府组成部门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同《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第11章。
3.2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3.2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及职责
市安委会办公室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的办事机构,设于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其工作职责是:
1) 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2) 协调或调集相关救援组织参加救援。
3) 经市政府同意,负责编制和修订本预案。
4) 负责协调、指导、组织市内各类救援队伍应急救援演习。
5) 监督、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机构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开展工作。
6) 负责日常信息报送,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为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3.3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职责
3.3.1现场指挥部的成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级别成立相应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1)发生一般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能够处置,只需要市有关部门提供专家技术和物质装备等保障的,指挥长由事故所在地行政首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所在地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2)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指挥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或市政府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应急管理局主管副局长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直部门分管领导担任。
(3)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州政府组织救援处置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各工作组组长由市直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3.3.2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统一领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指挥调度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3)组织人员保护重要设备、设施和物资安全,确定并设置危险区域警戒线。
(4)落实中央、省、州和市党委、政府的各项指示、批示和重大决策,并及时向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汇报处置进展情况。完成抢险救援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5)完成省、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3.3.3抢险救援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公安消防、驻军和武警部队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可吸收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执行抢险救援方案,参与研究、解决抢险救援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2)组织落实抢险救援队伍和抢险救援设备物资等。
(3)协助现场指挥部组织人员疏散。
3.3.4信息通信工作组
由市工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保障现场的通信畅通。
(2)传达中央、省、州、市党委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
3.3.5医疗卫生工作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对遇难、受伤者进行死亡、伤情鉴定。
(3)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
(4)向省政府、州和市政府,及现场指挥部提供伤亡情况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3.3.6环境保护工作组
由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和有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监测大气、水资源、土壤等环境污染情况。
(2)负责协调组织对环境污染的处理。
(3)向上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市政府和现场指挥部提供环境污染及处置情况报告。
3.3.7治安交通工作组
由市公安部门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2)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
(3)负责有关人员的安全保卫。
(4)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人员
(5)守护押运救援资金、重要物资和设备。
3.3.8专家技术工作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科技部门有关专家组成,根据事故特点和需要可吸收有关单位参加,也可请求省政府、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派省、州级专家给予支援。主要职责是:
(1)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危害因素的种类、区域及可能产生的征兆和后果。
(2)分析事故发展的趋势和可能性。
(3)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和技术咨询。
(4)研究、提出抢险救援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现场抢险救援方案的可靠性进行分析论证。
3.3.9资金物资保障工作组
由市财政、应急、交运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单位)组成,根据需要可吸收有关部门(单位)参加。主要职责是:
(1)负责紧急调用物资和调拨资金的落实。
(2)负责救援设施、设备、场地的征用及补偿。
(3)负责受理社会捐助等事宜。
(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负责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3.3.10新闻宣传工作组
由市宣传、文化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新闻发布方案。
(2)拟定新闻发布内容,报省、州政府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定
(3)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负责新闻记者的接待和采访工作
3.3.11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市人社、信访、事故单位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负责人、事故单位组成。主要职责是:
(1)做好受伤人员和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疏导、稳定工作。
(2)协调做好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赔付工作。
(3)协调做好事故财产损失的赔付工作。
(4)负责接待上访人员。
(5)指导受灾群众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3.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和事故善后赔偿、补偿和恢复。
3.5应急救援专/兼职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大队、云锡救援队和其他专业应急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联动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应按指令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组的指导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禁止不服从指挥盲目施救。
4. 预防预警机制
危险源监控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GB16423-2006)等标准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市应急管理局建立本辖区内非煤矿山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非煤矿山企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生产过程中重点涉及到尾矿库、地下矿山、露天矿山等,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设置完善的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测,安全设施配置及检测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4.2信息报告
一般以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时的事故报告规定如下: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报告。
(3)市应急办(应急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2小时(较大以上事故1小时)内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州政府。
(4)事故报告单位要认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和《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正确做好事故续报工作,较大事故每日1次;重大以上事故每日续报2次,事故有扩大趋势的随时上报。
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部门:要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市应急办、市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市应急管理局和事故发生单位主管部门要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研究制定和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3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及安监站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或扩大;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预警级别按照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分为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级。按照事故级别依次发布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
预警信号由市应急管理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如事故危及周边人员或居民,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向周边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并转移财物,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标准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对应的预警行动分别用红、橙、黄、蓝表示。各级预案分级响应标准如下:
(1)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Ⅱ级响应:造成10人至2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至29人生命安全,或者50至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州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Ⅲ级响应:造成3人至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至9人生命安全,或者30至4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州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4)Ⅳ级响应:露天矿山企业出现坍塌、滑坡、泥石流;尾矿库出现洪水漫顶、溃坝、滑坡等;地下矿山出现的透水、冒顶、片帮、炸药失控爆炸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事件。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30人以上急性中毒(中毒),或者100万元至1000万直接经济损失的安全生产事故。超出街道办、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启动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
5.2 分级响应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Ⅰ、Ⅱ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越级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Ⅲ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报州人民政府,接受州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的领导、指挥。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的安全生产事故时,由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启动本应急预案处置。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当发生Ⅳ级响应标准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无人员伤亡,但可能导致社会影响较大,大面积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报请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部分启动本预案。
5.3 应急响应程序
据各方面报告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或人员涉险存在伤亡可能的事故,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应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所在地政府的请求,需要市政府给予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的,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人民政府作出部分启动预案的决定。启动程序见下图。
5.4指挥与协调
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其所在地政府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置;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实施IV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现场处置人员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外事办。
(6)必要时,商请地方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5.5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应急管理局报市政府决定。
非煤矿山事故按照其成因及后果特征,主要分为:坍塌、滑坡、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透水、中毒窒息、火灾爆炸、坠罐、尾矿库溃坝、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等严重事件或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5.5.1一般处置方案
(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和当地政府首先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确保现场人员安全、控制事故的扩大,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
(2)事故企业在第一时间是处置事故的主体,企业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立即组织本企业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3)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补充救援措施。
(4)矿山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矿山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5)矿山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调动外地的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6)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矿山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政府、公安、综合应急救援支队、武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8)进行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因抢险救援的需要破坏现场时,必须做好记录。
(9)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10)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的意见,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
(11)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护非煤矿山事故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后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影响救援的各项参数(比如: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安全。
5.5.2坍塌、滑坡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被坍塌滑坡事故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边坡技术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4)查明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滑坡体及浮石、危石等危险源;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坍塌滑坡事故发生原因,确定清除坍塌滑坡体等危险源的技术方案与具体方法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边坡稳定情况,预防因二次坍塌滑坡事件扩大事故;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坍塌滑坡影响区内。
5.5.3采空区塌陷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地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井下采空区分布及其参数等相关影响因素;
(2)查明被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埋压、围困、冲击波造成的可能位置和人员数量;
(3)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大面积地压发生的具体位置及其可能扩大的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4)查明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地点可能存在的其它坍塌、陷落等危险因素;
(5)确定救援方案;
(6)分析采空区塌陷或地压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防止采空区塌陷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技术方案、具体方法及相应安全措施;
(7)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若是地压事故,应注意发生地之外由于冲击波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设备、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稳定情况,预防因采空区进一步塌陷扩大事故;塌陷至地表的,应重视地表的环境条件及对井下的影响;
(4)防止已撤离人员回到塌陷影响区内。
5.5.4冒顶片帮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地点及其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相关井巷参数等影响因素;
(2)查明冒顶片帮事故发生的原因、具体位置及其影响范围;
(3)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查明被埋压、围困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4)确定救援方案;
(5)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6)确定清除危险源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与相应安全措施;
(7)加强巷道支护,清理出抢救人员的通道,必要时可开掘通向遇险人员的专用巷道;
(8)落实矿山可用的抢险设备、物资及需要外部调配的设备与相关物资。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救险过程中清理坍塌堵塞物时,禁用爆破的方法处理阻碍的大块岩石,若因大块岩石、木柱、金属网架等物压住受困人员时,可用石块、木头等支撑使其稳定,也可用千斤顶、液压起重器、液压剪等工具进行处理,慎用镐刨、锤砸等方法扒人或破解岩石,防止伤害遇险人员;
(4)设专人检查、监视顶板及侧帮岩体稳定情况,注意观测顶板来压预兆,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5.5透水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查明透水点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与地表等相关水体的水力联系等情况;
(2)查明透水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涌水来源、涌水量及其影响范围;
(3)核实矿井最大排水能力、短期内可能增加的排水设备、需要外部调配的排水设备;
(4)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5)根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等各有关资料,确定受困人员位置及数量;
(6)确定救援方案;
(7)做好供电保障工作,确保满足井下排水及其它救援用电需要;
(8)加强矿井通风,根据现场情况启用压风自救及供水施救设施,向受困人员供给新鲜空气及饮用水;
(9)判明水源情况,适时关闭巷道防水闸门及其它防控水闸门等,保证排水设备不被淹没;
(10)根据水位上升等相关情况,分析决定是否切断受灾地点的供电电源,防止水中带电伤人。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透水矿井外部水系状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外部水源灌入井下。
5.5.6中毒窒息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查明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原因和可能受到的影响范围;
(2)加强矿井通风、必要时井下受困及相关人员启用压风自救系统;
(3)确定救援方案;
(4)检测查明中毒窒息有毒、有害气体的来源和存在的部位,修复被破坏的通风系统;
(5)根据现场情况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及时撤出因采用反风措施而可能受到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相关人员;
(6)确定清除产生中毒窒息事故的有毒、有害气体的基本方法、技术方案、安全措施;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二)注意事项
(1)组织安全地撤出影响区内的遇险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施救人员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4)专人检测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地及周边影响区有害气体浓度等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5.7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具体位置、火源性质及其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查明受火灾事故影响尚未撤出人员的可能位置和数量;
(3)根据火源部位、性质、影响范围,及时切断灾区电源,减少次生灾害的发生;
(4)明确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火区和火灾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5)确定救援方案;
(6)查明火灾区可燃物性质和数量,搬离火区周边易燃物资,控制火区范围;
(7)调取当地气象预报资料,分析风、水等影响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8)依据着火位置和燃烧物质的不同,选用相应的灭火方法;
(9)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施救人员必须配备、使用防毒设施或正压空气呼吸机,保证施救者自身安全;
(3)专人严密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及风流的变化,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故。
5.5.8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确定爆炸事故发生的地点和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2)切断事故发生地点的电源,防止救援过程中次生伤害的发生;
(3)查明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特别注意要查明有无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火源、有毒有害气体及液体泄漏等危险物品,并予以排除,注意查明周边井巷工程、边坡、岩体稳定情况,保障救援过程的安全;
(4)确定救援方案;
(5)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爆炸后次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对于露天矿山,应注意火灾、有毒有害气体、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对于地下矿山,应注意火灾、透水、有毒有害气体、采空区塌陷、冒顶片帮、残留爆炸物等危害的产生;
(6)明确地下矿山通风线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采取反风措施,防止爆炸产生的火灾及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向其它区域蔓延;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专人检查、监视事故发生区域周边采场、边坡、空区等稳定情况,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4)防止与救援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内。
5.5.9坠罐跑车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井下其他人员(排水工作人员除外)从第二安全出口撤出,回到地面安全区域;
(2)查明坠罐/跑车事故对提升系统、井巷工程、供电线路、压风管道、排水管道、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线的破坏情况;必要时井下断电、关停压风、暂停排水等;
(3)减少事故井巷的进风量,降低风速,为抢险、救灾创造安全环境;
(4)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二)注意事项
(1)组织事故影响区内的人员安全地撤离现场、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组织清理抢险通道,引导抢险人员、物资尽快到达现场;
(3)在抢救、处理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视周边情况,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5.5.10尾矿库溃坝事故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确定事故发生的影响范围;
(2)迅速组织撤出尾矿库漫堤/溃坝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
(3)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查看原设计有关资料,掌握事故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排洪系统、筑坝材料特征、气候条件等;
(5)根据尾矿库所在区域,救援专家进行技术分析,制定科学的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6)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二)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尾矿库水位变化状况,防止发生事故的扩大。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5.5.11排土场滑坡和泥石流事故处置措施
(一)技术措施
(1)迅速组织撤离排土场下游影响范围内的居民和其他人员,核实伤亡、失踪人数;
(2)查明排土场排水系统排水不畅或排洪通道堵塞情况,在保证抢险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力量进行疏通,恢复通道原有的排洪功能;
(3)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灾难;
(4)掌握受影响的排土场的水文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及排土场相关技术参数;
(5)明确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技术方案,邀请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专家;
(6)确定受困人员救援方案;
(7)明确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保障;
(二)注意事项:
(1)在抢险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检查、监控来水变化状况,监测事故下游水质情况,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2)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5.6信息发布
宣传部或市政府负责事故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宣传部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5.7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经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在市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下,事故单位依法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6.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指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及有关部门。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市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2 应急队伍保障
(1)个旧消防大队为非煤矿山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云锡救援队为重要的专业救援力量。
(2)涉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的单位组建和完善专业、专(兼)职救援队伍。
(3)加强培训和演练,使应急救援人员掌握应急管理和救援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预防事故及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先期处置和配合、协助专业应急队伍开展救援的能力。
(4)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必要时,请求驻个旧市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持事故灾难应急抢险救援。
7.3 物资保障
(1)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报应急管理局备案。
(2)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7.4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市政府或乡(镇、街道)协调解决。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7.5 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公安机关迅速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7.6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处置工作。
7.7 通信与信息保障
(1)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乡(镇、街道)、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乡(镇、街道)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2)市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
7.8社会动员保障
乡(镇、街道)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以及个人的物资、装备,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给予补偿。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资、资金以及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为主体、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公益组织为补充的应急救援动员机制。
7.9 宣传、培训与演练
(1)宣传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乡(镇、街道)、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属乡(镇、街道)、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
(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3)演练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和安监站、各应急救援队伍要根据应急救援行动的职责,参加本预案的应急救援演练活动。本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活动。
要通过应急演练,使参与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熟悉应急程序和各自职责,掌握应急救援的技术、方法;检验应急预案,发现不足之处,加以修订完善。
7.10监督检查
市应急管理局对非煤矿山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市应急管理局或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2.1奖励
在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事故抢救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8.2.2责任追究
在非煤矿山行业生产安全灾难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职责和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30日印发施行的《个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个政办发〔2018〕114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同《个旧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2020年版)第1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