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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36-753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0-31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4日

 

  

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加快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65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5〕32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在立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完善救助方案,做好与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医疗互助以及社会慈善救助的衔接与结合,增强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的综合效能,着力减轻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负担。

  二、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实现“病有所医”的工作目标,在我州各县市建立操作规范、程序便捷、管理科学、与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紧密衔接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从2016年起建立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救助标准与本州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的原则。

  (二)实行州级统筹,属地管理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四)与相关社会救助制度、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量入为出,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六)坚持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四、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救助对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红河州户籍、符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贫困群众。具体条件如下: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

  3.城乡低保边缘人群(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贫困家庭)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1.未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大病补充保险的;

  2.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

  3. 自杀自残、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等属个人行为不当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且有赔付的;

  5.施行美容及整容整形、保健等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二)救助病种。以下22个病种为现阶段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除此之外,根据当年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当增加病种。

  (三)救助标准

  符合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扣除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赔付及普通疾病医疗救助后,单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1万元 (含1万元),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含2万元),可申请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至5万元(含5 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

  2.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

  3.每人每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参照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

  (四)办理程序

  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核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救助对象(或家属)提出救助申请,填写《红河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医院诊断书,住院证,出院证,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赔付单据等),交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级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市民政局审核。县市民政局审核后,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报州民政局审批。州民政局审批后,向州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州财政局将救助资金拨至各县市医疗救助财政专户,各县市民政局负责将救助资金按社会化发放方式兑付给救助对象(家属)。

  2.州民政局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州财政局每季度集中拨款一次。

  五、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省级补助,州、县市财政列入预算,州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适当安排,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2016年所需资金从省级补助资金中安排;从2017年开始,州、县市两级每年度按700万元筹集,其中:州本级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县市财政每年每县市预算安排50万元。县市所安排的资金于当年6月底前统一汇入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县市未按时足额上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的,该县市的救助对象的申请不予审批,由县市自行救助并承担后果。

  (二)资金管理。所有渠道筹集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州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财政、民政部门分别定期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冒领、骗领及贪污、挪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限期追缴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解决患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医疗经济负担,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成立由州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副州长任组长,州民政局局长、州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成员由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卫生计生委、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审计局等部门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明确界定相关部门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中应承担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政策宣传。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有关政策,有效缓解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