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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政信息
  • 索引号
    20240913-205236-541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7-10-31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城乡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区、处)社会事务办:

  现将《个旧市民政局城乡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个旧市民政局

  2014年5月15日

 

 

 个旧市城乡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的工作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救助,建立主动发现、及时救助的长效机制,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提升“急难救助”工作水平和效率,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急难救助”适用于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急难救助”,是指因重大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患重大疾病或其它突发性紧急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

  第三条 “急难救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

  (二)以政府救助、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相结合的原则;

  (三)物质帮助与精神慰藉相结合的原则;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家庭实施“急难救助”工作。

  市民政局实施“急难救助”所需资金由救灾资金、医疗救助资金、临时救助资金、市慈善总会和市老年事业发展促进会募集的资金组成。

  第五条 根据需“急难救助”程度的不同,结合“急难救助”资金状况,可分三档2000元、5000元、10000元进行救助。

  根据本年度“急难救助”资金状况,“急难救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救助标准调整由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急难救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救助条件。

  (一)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个旧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

  (三)因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紧急事件造成家庭突出困难,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患重大疾病,不属于市医疗救助政策范围,自负医疗费用大,造成家庭突出困难,且影响其基本生活的人员或虽已按市医疗救助政策给予了救助,但仍存在突出困难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家庭成员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嫖娼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义务的;

  (五)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急难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九条 申请“急难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申请,城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区)人民政府、云锡集团公司工会审核,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急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 需“急难救助”的情况证明材料。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二)经入户调查、资料审查后,市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批发放急难救助款。

  第十条 “急难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每半年公布一次本辖区“急难救助”情况,做到“急难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急难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回“急难救助”款,取消当年再次申请“急难救助”的资格。

  第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五条 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

  第十六条 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急难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方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