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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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1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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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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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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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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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个旧市实行节地生态葬法补助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公所、城区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的迫切需要,是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殡葬需求的重要途径,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林业局等9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注重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国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为使我市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得以顺利推广,实行奖补激励政策,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经个旧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我市实行节地生态葬法惠民补助政策,对在我市骨灰公墓实行节地生态葬法的本市公民,给予节地生态葬法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节地生态葬法补助的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去世火化后在我市骨灰公墓实行节地生态葬法的,可享受节地生态葬法补助。
二、节地生态葬法补助的申请
符合享受节地生态葬法的对象安葬后,由其申请人向市殡葬管理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旧市节地生态葬法补助申请表》(申请人在市骨灰公墓管理处领取填写)
(二)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死者的户籍证明(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四)节地生态葬法的墓穴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市殡葬管理所每个季度将申请表及材料报市民政局。
三、节地生态葬法的审批
(一)市民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二)市民政局每个季度经审核无误后,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三)市财政局经审核无误后,下拨节地生态葬法补助费。
四、节地生态葬法补助的发放
(一)市民政局在收到市级财政下拨的节地生态葬法补助费后,30日内按照申请人所在乡镇民政所或社区下拨节地生态葬法补助费,由各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向申请人发放节地生态葬法补助费。
(二)节地生态葬法补助费发放完毕,各乡镇民政所或社区将节地生态葬法补助费发放表报市民政局。
五、凡符合享受生态葬法补助对象的,应由申请人(五保户由供养单位申请)如实提供证明材料,不得有虚报、冒领、骗领等行为;若发现以上行为,除由民政部门依法责令退还外,还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市民政局如有不作为行为的,申请人可向上级民政部门投诉。
七、补助时间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