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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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21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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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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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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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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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民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各乡(镇、区、处)财政所、社会事务办:
为了确保冬春期间我市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红河州财政局 红河州民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红财社〔2017〕203号,结合各乡镇(区、处)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经研究,现拨付你乡(镇、区、处)中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 万元。为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现将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此次下拨资金要与各乡镇(区)前期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统筹使用,按照不低于中央的补助标准,对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生活困难给予补助。
二、各乡(镇、区、处)财政、民政部门要充分协商、通力合作,严格按照《云南省救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7〕196号)的有关规定,共同管好用好救灾资金。对救灾款物的发放要实行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重点,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不得平均分配、扩大适用范围或预留资金,也不得以慰问金形式发放。
三、各乡(镇、区、处)财政、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反馈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分配、投向和使用等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跟踪考核,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对违纪违法现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