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信息
-
索引号20240913-205220-646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19-09-26
-
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民政局2019年3月公益事业资金投入情况公示表
个旧市民政局2019年3月公益事业资金投入情况公示表
制表:个旧市民政局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经费科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标准 | 发放标准 | 服务人数 (次) |
当月投入 资金 |
1-当月累计投入资金 | 备注 |
1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支出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 为低保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月人均补助362元 | 23911 | 8552818.00 | 26307616.00 |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支出 | A类:273元,B类213元,C类177元 | 3535 | 749223.00 | 2254432.00 | ||||
2 |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职)、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 665元/人.月 | 157 | 390355.00 | 1150450.00 | |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 430 | |||||||
3 | 临时救助 | 一是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是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 临时救助金额当次救助不超2000元,急难救助2000-10000元。 | 3 | 11000.00 | 92000.00 | 第三批急难救助 |
4 | 医疗救助 |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人员等重点救助对象;二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三是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低收入救助对象;四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五是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 对重点救助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定额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其他救助对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超过家庭负担能力的部分予以救助。医疗机构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 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给予定额资助。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住院费医保报销后给予100%救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院费医保报销后给予90%救助;低保对象一般疾病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给予10%救助,重大疾病住院费用在医保报销后给予20%救助。 | 3 | 313373.00 | 313373.00 | 拨医疗保险管理局一站式健康扶贫医疗救助款30万(1次),第一批医疗救助1人,第二批医疗救助1人 |
说明:
1、此表公示内容为民政局每月公益事业资金投入分类统计情况;
2、此表公示期为自公示时起5个工作日,若遇节假日公示时间顺延;
3、若对此表公示内容及资金支出有疑问可打如下电话咨询:方金洪13577321978、普洪斌13608738310、孙羽17787740207;
4、举报信箱:市纪监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组644818987@qq.com,规划财务科:93415505@qq.com;举报电话:市纪监督委派驻民政局纪检组0873-2144396,规划财务科0873-213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