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20240913-204820-651
-
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1-08-03
-
时效性有效
案件公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滇红个)文综罚字〔2021〕F-00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昆明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个旧金湖东路服务网点
执法部门: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8月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2021年07月22日12时08分至2021年07月22日12时45分,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胡梦竹(YHH17425)、张薇(YHH17423)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昆明天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个旧金湖东路服务网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已开展相关旅游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该案件证据清楚,事实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滇红个)文综检(勘)字〔2021〕C-000346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提取图片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5、行程单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备案信息图片资料。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五一路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个旧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个旧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