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及人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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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628-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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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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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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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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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个旧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委托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个就业办〔2017〕3 号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窗口服务,根据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红人社发〔2015〕76号)规定,经请示州市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个旧市拟从2017年12月1日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各乡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全权负责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创业证》的审核、发放、审验工作,为本地区群众就地就近提供就业失业登记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就业创业证的办证工作拟搭载目前省人社厅信息中心开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办理专线来开展;市人社局将6000元的标准拨付各乡镇(区)工作经费,用于购置微机、票据打印机等必需的办证设备。此项费用请各乡镇于2017年11月15日前到市人社局财务科办理。联系电话:2111520。
二、各乡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讨论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通过学习了解《就业创业证》各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并能熟练掌握《就业创业证》的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
三、各乡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通过宣传栏张贴、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创业证》的发放程序和凭证享受就业政策等内容,营造《就业创业证》发放使用的良好氛围。
四、各乡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所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以及核发、年审、注销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把工作情况统计上报市劳动就业中心。
五、《就业创业证》发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中心协调解决。
附件:
1. 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意事项
2. 红人社发〔2015〕76号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意事项.doc】
附件【云南省就业创业失业登记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