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及人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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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62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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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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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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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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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人社发〔2015〕76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61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申报就业登记
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
(一)从事个体经营者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及居民身份证。
(二)灵活就业者提交乡镇(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附件1)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程序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由其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相应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红河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2),报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备案。
三、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县市人社局要按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就业创业证》新发、换发工作,确保《就业创业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便利、更优质的就业服务。
(二)认真落实《就业创业证》年检制度。由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年检时应核实其就业失业状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相关变更情况、年检日期等信息。年检合格的,应在年检栏内注明“年检合格”。未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不合格的,注销其就业援助对象资格,停止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三)认真做好登记信息数据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确保《就业创业证》发放相关信息及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信息在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平台上及至全国就业信息监测平台进行查询、查验时信息、数据一致。同时,要做好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附件:
1.红河州灵活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红河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创业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5日
附件【红人社发76号附件1.doc】
附件【红人社发76号附件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