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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20240913-20560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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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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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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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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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劳动监察办事指南
举 报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举报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任何组织或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申请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举报人应为“非涉案”组织或个人。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办理材料】
举报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住址和具体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或线索。举报人对所反映的举报内容,如有证据材料,可在举报时一并提供,便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展调查。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处结果的应当将自己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告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办理地点】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6:00(节假日除外)
【举报电话】0873-2120822
【办理流程】
举报→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律审核→处理决定→送达决定→结案撤案
投 诉
【事项名称】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关于实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申请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办理材料】
投诉人应当提供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委托他人投诉的,还应附上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办理地点】
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18:00(节假日除外)
【投诉电话】0873-2120822
【办理流程】
投诉→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法律审核→处理决定→送达决定→结案撤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事项名称】:交存和退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设定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66号政府令《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政办发【2011】11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办理地点】:个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3-2120822
【个旧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QQ群】:626577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