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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和收费
  • 索引号
    20240913-205415-156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08-08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粮食局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强化粮食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激发粮食市场活力,现根据国务院、省、市、职能办的要求,结合我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抽查对象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各类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政策性粮食任务承担企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的经营者。

  二、抽查事项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号)、《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粮发[2004]266号)、《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等法律法规,整理出5项随机抽查事项,分别为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三、抽查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省、市政府对监督检查有关要求,以及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应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形外,都要实行“双随机”抽查,并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检查工作中的比重,使之逐步成为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名录库。以全局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为成员,组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具有行政执法证人员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库内人员;以市域内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建立粮油市场主体名录库。

  (二)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时,每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3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抽查频次不少于两次/年,抽查企业个数不少于80%。

  (三)依法按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1、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操作规程:

  (1)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2)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相关文件;(3)检查企业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是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4)进入储备粮存储仓库查看粮食质量安全情况;(5)检查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6)检查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7)其他依法抽查内容;(8)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由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全程照相或录制关键点视频,实现责任可追溯。

  2、粮食库存检查操作规程:

  (1)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2)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粮食收储企业,检查粮食库存量与保管账、统计账、财务账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进入储粮仓库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4)查阅相关轮换文件,查看保管账、统计账,核对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5)查阅企业安全储粮记录;(6)查看企业仓储管理制度;(7)其他依法抽查内容;(8)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由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全程照相或录制关键点视频,实现责任可追溯。

  3、粮食收购政策监督检查操作规程:

  (1)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2)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粮食收购活动现场,查看企业粮食收购资格情况,包括粮食收购许可、磅秤检验报告、化验室检化验情况等;(3)进入粮食收购现场检查粮食质量及收购情况;(4)查阅统计台账及各项报表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保护价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7)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由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全程照相或录制关键点视频,实现责任可追溯。

  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跨省移库等任务监督检查操作规程:

  (1)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2)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政策性粮食出库现场,检查出库粮食是否掺杂使假;(3)询问买方企业承储企业是否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4)检查承储企业是否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付买方;(5)检查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6)进入买方企业检查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7)其他政策性粮食任务执行情况;(8)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由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全程照相或录制关键点视频,实现责任可追溯。

  5、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操作规程:

  (1)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2)检查人员出示执法证进入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等活动经营现场,检查是否办理粮食收购许可;(3)进入企业粮食收购现场查看企业收购粮食水分、容重、霉变粒是否符合要求;(4)查看企业财务是否有未及时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5)查看企业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是否记录全面及时准确,并保存三年以上;(6)查看粮食库存量是否符合最低最高库存标准;(7)查看粮食经营者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储粮仓库查看粮食质量情况;(8)如实填写检查情况,并由承储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全程照相或录制关键点视频,实现责任可追溯。

  (四)依法处理并公示抽查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检查人员对抽查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记录在局机关网站中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市场主体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局机关成立由局长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切实把“双随机”抽查监管落到实处。

  (二)加快机制建设。健全“双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衔接机制。按要求与相关业务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在抽查工作中,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记录,让失信者处处受到限制。

  (三)严格抽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市场主体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对抽查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加强宣传培训。“双随机”抽查是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我们将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加强执法人员培训,转变执法理念,探索完善“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不断提高执法能力。



附件【个旧市粮食收购资格市场主体名录库.docx
附件【个旧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