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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价格和收费
  • 索引号
    20240913-205404-417
  • 发布机构
    个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18-11-19
  • 时效性
    有效

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转发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力度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 环节电价整治工作文件的通知

  根据上级有关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文件精神,我局2018年9月召开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提醒告诫及工作安排会,下发了《个旧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行为的通知》个发改价〔2018〕6号文件,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按照省、州最新要求,现将《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力度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各转供电主体认真遵照执行:

  一、再次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政策提醒告诫。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安排,我省今年分四批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每千瓦时累计降低6.75分,降幅达10%。四次降价文件分别自4月1日、5月1日、7月1日和9月1日起执行,降幅分别为每千瓦时1.26分、1.25分、0.2分和4.04分。市供电局10月份已对各转供电主体完成清退,现在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进行电费清退。

  二、按州发改委通知要求,我市辖区内的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电度电价高于每千瓦时0.80元的,应于11月22日前完成整改,降至每千瓦时0.80元以下,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电费清退工作。(电价由政府部门制定,转供电主体无权在电价基础上加收其他费用;公共照明、公共设施、损耗等用电属于公共服务性质,转供电主体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由于涉及合同变更等流程,在整改规范期间,可暂时通过临时服务费的方式收取,但需逐步归并至租金、物业费中;各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临时服务费不得突破原收取电费中服务费金额。)

  三、各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25日前在醒目位置制作并悬挂“云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执行情况公示牌”并向终端用户发放“用电交费明白卡”。(详见个发改价〔2018〕6号文)。

  四、各转供电主体于11月28日前完成《终端用户2018年电费清算表》、《转供电终端客户用电情况统计表》、《转供电终端客户2018年电费收取情况统计表》的填报工作,并报市发改局价格科(邮箱:313290672@qq.com)。

  五、我局将适时对各转供电主体清理规范及公示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1.《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大力度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工作的通知》

  2.终端用户2018年电费清算表

  3.转供电终端客户用电情况统计表

  4. 转供电终端客户2018年电费收取情况统计表



附件【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大力度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电价整治工作的通知及附表.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