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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gjzsthjjgjfj/2025-00108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12-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7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7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云南厚翔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3MADQN1395C,法定代表人:王东,地址:红河州蒙自市观澜街道天马路与迎祥路交叉口西南侧海怡佳园8幢15号一楼101室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租赁的景源公司三车间(矿山废石渣综合回收再利用项目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25年12月11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7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