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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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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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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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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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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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5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5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桃江县雄丰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632564934,法定代表人:杨其兵,住所:桃江县浮邱山乡人形山村南京村民组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租赁的反射炉车间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超标排放颗粒物。(共计617个小时,小时平均浓度为15.14mg/m3,平均超标倍数为0.514倍。)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0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5号)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肆仟元整(¥114,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