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
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79
-
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2025-08-22
-
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4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4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市伟俊冶炼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MA6PMUCH8A,法定代表人:桂镜涛,地址:个旧市沙甸冲坡哨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厂未按国家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六)项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0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4号)对该厂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贰仟元整(¥15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