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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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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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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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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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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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红个环罚〔2025〕7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7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红河州天江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7638868665 ,法定代表人:白穆峰,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将591.56吨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他人从事处置的经营活动,最终导致上述危险废物被非法倾倒。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四)项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伍万贰仟元整(¥5,752.000.00)。
2025年4月15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7号)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柒拾伍万贰仟元整(¥5,752.000.00)。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