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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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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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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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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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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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红个环罚〔2025〕13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3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云南金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850653,法定代表人:陶冶,地址:个旧市大屯镇官家山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7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3号)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