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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信息
  • 索引号
    gjzsthjjgjfj/2025-00051
  • 发布机构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 文号
  • 发布日期
    2025-05-23
  • 时效性
    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关于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红河州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红河景悦资源再生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批的《云南省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红河州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代码:2311-532501-04-01-732515)位于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鸡街镇泗水庄(地理坐标:东经103°12'0.495″,北纬23°31'8.020″),拟投资600万元,租用个旧市联祥冶炼厂闲置场地,新建危险废物暂存区、导流沟、事故收集池及相关配套设施。试点期间形成收集、贮存危险废物20类84项,一次危险废物最大暂存量为500吨/年,最大中转量为5000吨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项目已取得相关备案手续,我局同意按照《报告表》中所述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废气污染防治。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逸散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酸雾、氯化氢、颗粒物和异味气体(NH3、H2S)。各类危废贮存区须设为封闭式房间,采取集气罩收集,各贮存区集气罩单独设置风量引风机,收集后经集气主管输送至“碱喷淋塔+隔水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的氯化氢、硫酸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颗粒物满足《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7-2022)表1限值要求。加强厂区环境管理,确保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相应限值要求。

(二)严格废水管理。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近期由罐车运至个旧市鸡街、沙甸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远期管网建成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该污水处理厂,确保废水不外排,减少对区域地表水环境的影响。

(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避免对周边声环境产生较大影响。

(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置。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和员工生活垃圾。含油抹布、含油劳保用品、沾染废酸的防护用品、废活性炭、碱喷淋废液以及储存过程中跑、冒、滴、漏的废矿物油、酸、碱、有机液体等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确保固废处置率100%。

(五)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危废贮存区、渗滤液收集沟、收集池、围堰、事故池等重点防渗区,采取严格防渗措施,重点防渗区渗透系数须≤10-10cm/s,具体防渗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实施;贮存区外车辆运输、化粪池等区域为一般防渗区,防渗层防渗性能达到等效于厚度≥1.5m、渗透系数≤1.0×10-7cm/s的黏土层的防渗性能;办公区、其他道路区作硬化处理。项目建成后,在厂区附近设置地下水污染长期监测井或依托现有监控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跟踪监测,防止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中的风险防控,防止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采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洒水降尘;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运输路线,防止噪声扰民;施工固废及时妥善处置,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八)明确防护距离要求。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100m,你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在项目周边合理范围内不规划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目标,确保项目周边环境安全。

三、其他要求

(一)完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制定完善的自行监测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主动公开污染源监测等相关信息,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做好施工期环境监理。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一并实施,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应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依据之一,确保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项目变动管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落实“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试生产前,须申请完成排污许可证手续。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自行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运。

四、请鸡街镇人民政府和个旧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加强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