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保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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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gjzsthjjgjfj/2025-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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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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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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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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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有效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1号)
一、处罚文书号
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1号)
二、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旧兴华锌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12178744381,法定代表人:李庆伟,地址:个旧市鸡街镇老虎山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之规定进行处理。
按《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后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
2025年5月7日,我局以红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红个环罚〔2025〕11号)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255,000.00)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8日